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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改委、市政公路局、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天津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发改价费[2011]744号
  • 发布日期:2011.07.05
  • 实施日期:2011.07.0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公路运输

天津市发改委、市政公路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关于印发《天津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发改价费〔2011〕74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2011]283号)规定,按照全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要求,现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天津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清理工作。

  各部门、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规范收费行为,切实解决收费公路超期收费、违规设站(点)等问题,确保公路交通事业更好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附件:天津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市发改委
市政公路局
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市纠风办
二О一一年七月五日

  天津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国务院第四次廉政会议精神,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2011]283号)规定,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市发改委、市政公路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研究制定了本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实施,依法清理,标本兼治,全面规范”的原则,在市政府领导下,通过一年左右的专项清理,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取消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研究制定加强收费公路管理、降低收费标准、促进收费公路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和政策措施,确保公路交通事业更好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
  (三)《收费公路管理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2008年第11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
  (五)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
  (六)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七)经市政府批准,主管部门下发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和设置收费站(点)的相关文件。

  三、清理重点和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五部委的规定,本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重点和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下列违规设置或违规收费的收费公路(含独立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项目,要立即停止收费,坚决撤消收费站(点),拆除路面收费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1.未经市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和收费站(点)。
  2、超过市政府批准期限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3、已还清建设贷款(含有偿集资款,下同)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及既不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建设,也不属于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
  4、2004年11月1日后批准立项的二级收费公路。
  5、2004年11月1日后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高速公路(不含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二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6、1994年9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之间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平原及微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40 公里以上,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20 公里以上,一般公路桥梁长度300米以上,改渡为桥的公路桥梁长度200米以上,公路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7、1994年8月31日前批准立项,但不符合当时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公路。
  8、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除市(省)界及两端出入口外,在主线上设置的公路收费站(点)。
  (二)对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立即纠正并停止违规行为。
  1、收费公路项目边施工边通车收取通行费、未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收取通行费的,要立即停止收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待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程
  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收费。
  2、对擅自变更收费(点)位置的,要限期更正;限期内未能更正的,责令停止收费。
  (三)对下列《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实施收费或完成收费权转让,但站(点)间距或收费期限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进行规范,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1、经市政府依法批准实施收费,但收费期限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15年,经营性收费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5年。
  2、经市政府依法批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超过5年,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0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5年。
  对上述2种情况,要调整已批准的收费期限,使累计的收费期限总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规定。
  (四)降低偏高的通行费收费标准。对通行费标准偏高、经营收益过高、社会反映集中的收费公路,市发改委会同市市政公路局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营性公路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研究降低过高的通行费收费标准,完善公路
  计重收费办法,确保合法装载车辆通行费负担有所减轻。
  (五)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权限和程序,将政府还贷公路改为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经营管理的,要立即纠正,实现属性归位。
  (六)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实施检查或收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七)对我市有关收费公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确保在2012年4月底前完成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废除工作,同时提出修改完善相关行政法规的建议。

  四、时间和步骤
  专项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6月20日至8月31日)。
  全面清查和核实截至到2011年4月30日仍在运行的所有收费公路项目的里程、站点设置、收费期限、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及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填报《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并同时填报《天津市清理收费公路审核表》。填报内容要求真实、全面,数据准确、翔实。各种报表于2011年7月30日前报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办公室(市发改委)。全市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于2011年9月5日前报送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五部委下发的《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统一采用交通运输部制作的免费软件,在交通专网下载,网址:交通运输部网站。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9月1日至12月10日)。
  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办公室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五部委《通知》的要求,对本市收费公路、收费期限、收费标准、收费站(点)和收费行为逐一进行审核。对审核发现的各类违规及不合理的收费行为、收费项目及收费站(点),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并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抓好整改落实。
  (三)检查复核阶段,2012年1月1日至2月29日。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办公室将对各收费公路经营单位调查摸底、自查自纠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对清理工作不到位、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认真做好国家五部委督导和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高质量、高效率的做好专项清理工作。
  (四)总结完善阶段(2012年3月1日至5月31日)。
  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办公室要认真总结本市专项清理工作情况,并于2012年4月10日前将《天津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总结》等有关情况报送国家五部委。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提出规范收费公路发展的长效措施,进一步完善收费公路通行费标准形成机制,科学确定经营性公路合理回报率,建立健全收费公路统计制度和监测制度,制定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办法,强化收费公路服务质量监管力度,完善收费公路相关法规。通过完善制度、理顺体制、优化机制、强化监管等措施,从根本上确保收费公路科学发展、规范管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目标责任
  经市政府批准,成立天津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敬威任组长,市发改委主任张志强、市市政公路局局长李树义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公路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城投集团。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按照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市发改委牵头负责这次专项清理工作,会同市市政公路局,对本市现有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收费标准、收费站设置和收费行为逐一进行审核,对审核发现的各类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完善收费公路标准形成机制,科学确定经营性收费公路合理回报率,制定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工作。
  (二)市市政公路局负责组织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做好摸底调查和自查自纠,完善收费公路统计监测制度,强化服务质量监管,推进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系统建设和应用。
  (三)市监察局、市纠风办负责本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规行为,推动治理公路“三乱”长效机制的不断完善。
  (四)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向财政部报送专项清理情况的有关工作。
  (五)市城投集团负责做好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收费公路专项摸底情况填报和自查自纠工作,落实好专项清理的有关工作要求。按照经营性收费公路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研究提出降低过高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清理公路超期收费及不合理收费是今年治乱减负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公路交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相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此次专项清理工作。
  (二)依法清理,稳步推进。收费公路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跨度大,情况较为复杂,要充分认识专项清理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要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和国家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的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开展专项清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单位妥善处理清理中出现的问题,把做好专项清理工作与维护正常公路收费秩序结合起来,确保专项清理工作平稳顺利实施并取得成效。
  (三)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疏理专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妥善解决。要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出台相关措施和规章,加强和规范收费公路的政府监管,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进一步完善收费公路政策的建议和意见。
  (四)加强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及政府、部门网站加强宣传,及时公布收费公路有关情况,公布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政策依据、进展情况、整改措施和实际效果。继续坚持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增强收费公路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经清理依法保留收费站(点),要按规定公布站点名称及位置,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收费用途、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收费单位等相关情况,使群众充分了解收费公路相关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
  天津市收费公路清理审核表

  经营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项目名称

填报内容

备注

1

收费公路项目名称

 

 

2

收费公路性质

 

 

3

批准收费文件文号

 

 

4

开通收费时间及收费年限

 

 

5

项目建设里程

 

 

6

收费公路起点收费站名称

 

 

7

收费公路终点收费站名称

 

 

8

收费里程(起点至终点)

 

 

9

区间里程及收费标准

附表

 

10

自查自纠的问题

 

 

 

 

 

11

主管部门清理意见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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