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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 发文字号:津财教[2012]45号
  • 发布日期:2012.12.12
  • 实施日期:2012.04.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
(津财教〔2012〕45号 )



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加强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现就我市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和修购基金提取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市级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核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级事业单位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收入状况和核算管理的需要,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报市财政局备案。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区县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和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区县财政部门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县实际确定。


  四、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市级文教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事〔1998〕151号)同时废止。

  201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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