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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关于我市一九八四年实行计划外代理出口的请示》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布日期:1984.07.06
  • 实施日期:1984.07.0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外贸收购与代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
《关于我市一九八四年实行计划外代理出口的请示》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计委、外经贸委、经委《关于我市一九八四年实行计划外代理出口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即按照执行。

                            1984年7月6日

关于我市一九八四年实行计划外代理出口的请示


  今年,国家下达我市的外贸收购计划为二十三亿一千万元,比去年实际完成的二十九亿四千万元,减少了六亿三千万元,减少幅度为21.4%,因此减少工业产值近十亿元,减少税利收入二至三亿元,对我市今年经济发展影响较大。为了克服计划减少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国家经贸部《关于一九八四年计划外代理出口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积极组织计划外代理出口已成为十分迫切的任务。为此,我们会同市外贸局共同研究,决定采取企业(包括工业、农业、商业各局、公司。下同)自负盈亏和地方统负盈亏两种形式,委托外贸进行计划外代理出口。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谁负担人民币亏损,谁得分成外汇。年终时,对经营效益好的外贸和生产企业职工可给予适当奖励。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天津市一九八四年计划外代理出口办法》,并建议拨出地方出口留成外汇一千万美元,交给市外贸总公司统筹运算,具体组织盈利商品的进口和计划外商品的出口工作,即允许进口生产部门和市场需要的物资、商品,在国内出售后,用实现的利润弥补计划外出口商品的亏损。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为促进我市工农业生产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搞活经济,根据国家经贸部《关于一九八四年计划外代理出口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规定办法如下:
  一、计划外代理出口是要在确保完成一九八四年国家下达的出口计划和外贸收购计划的前提下,由生产部门提出计划外出口商品货单,地方或企业自负盈亏,委托外贸进出口分公司代理出口。外贸进出口分公司要采取积极的态度,做好代理出口业务,争取卖好价,多收汇,努力扩大我市产品的出口,支持工农业生产的发展。
  计划外代理出口实行企业自负盈亏和地方统负盈亏两种形式。
  一是外贸代理出口,生产企业(包括工业、农业、商业局、公司,下同)自负盈亏。即生产企业将生产有能力、原料有来源、出口有销路、换汇成本较低的产品,委托外贸专业分公司代理出口生产企业自负盈亏。外贸从低收取代理手续费,一般定为1.5%,推销难度大和数量零星的商品,代理手续费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3%。
  为鼓励生产企业积极提供出口货源,给予下列优惠:
  1.按国家经贸部一九八四年计划外代理出口暂行规定,代理出口商品所收外汇,地方分成70%。这部分外汇全部拨给提供出口货源的生产企业。
  2.企业所得的留成外汇,可按外汇使用的有关规定自行支配。
  3.生产企业因搞计划外出口或使用计划外出口留成外汇进口生产用原材辅料资金不足时,可向中国银行天津分行申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

  二是外贸代理进出口,地方统负盈亏。即市外贸总公司统筹规划,负责组织盈利商品的进口和统负盈亏商品的出口工作。地方拨出一定额度外汇,交市外贸总公司专项用于进口商品、物资,实现的人民币销售利润用于补贴计划外代理出口的亏损。市外贸总公司经办下列工作:
  1.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进口国内市场紧缺而又盈利的商品和物资,销售给国内生产或经营部门,以进口盈利弥补计划外出口亏损。
  进口的市场商品原则上交商业系统销售。
  2.按照有关规定择优安排出口,积极组织推动外贸各专业分公司做好计划外代理出口业务,帮助各专业分公司做好计划外出口货源的组织工作。
  3.审批出口商品亏损补贴额,并与委托单位办理财务结算。
  4.平衡地方统负盈亏商品的盈亏核算,努力做到收支平衡,并略有盈余。
  5.管好、用好地方下拨的外汇额度,并做好将计划外代理出口分得的外汇按期如数归还市里的工作。
  6.定期向有关委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年终结算后,地方统负盈亏商品的盈利可供下年度继续周转使用。为奖励对计划外代理出口做出成效的工贸双方职工,可根据计划外代理出口收汇额的多少,从商品盈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金,给予奖励。具体提取比例另定。
  二、为扶持计划外代理出口,减免工商税问题按市财政局财税一(1984)162号文件办理。即对国家批准的计划外出口商品,按照扣除税金计算,凡换汇成本高于二元八角的免征工商税;低于二元八角的酌情减征工商税。

  三、计划外代理出口,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生产企业与外贸专业分公司共同磋商,提出计划外代理出口货单和单项商品亏损测算,由市外贸总公司审查汇总,经市计委同意后报国家经贸部审批。
  2.根据国家经贸部批准的货单,生产企业与外贸专业分公司具体商定合同内容(包括出口售价、出厂价、代理手续费及其他有关事项)并签定《委托代理合同》。

  四、纺织品计划外出口,按国家经贸部、财政部、纺织工业部(84)纺计字第2号《关于计划外增加纺织品出口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即一类商品(棉纱、棉坯布棉涤纶纱、棉涤纶坯布),由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组织安排,负责盈亏;二类商品,除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根据需要积极安排并负责盈亏外,凡地方自行安排的,应通过纺织品进出口分公司进行,用退税、退利或地方财政直接补贴的办法组织出口,地方负责盈亏,但必须上报国家纺织部和经贸部核准,同时抄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商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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