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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2015)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律师协会
  • 发文字号:津律协通[2015]12号
  • 发布日期:2015.07.28
  • 实施日期:2015.07.2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律师业务


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津律协通[2015]12号)



各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律师协会七届会长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试行)》,现予公布。

天津市律师协会
2015年7月28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天津市律师协会章程》,为促进天津市律师事业的发展,加强天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的管理,规范市律协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听取市律协会长会议的工作汇报。
  (二)理事会有权对下列事项经过表决做出决定:
  1、市律协年度工作计划;
  2、市律协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制定会费使用规则;
  3、制订需提交理事会通过、修订或废止的行业规则及规章制度;
  4、选举、罢免市律协会长、副会长,增补理事,推举名誉会长;
  5、推选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
  6、决定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
  7、决定天津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或推选办法,确定参加天津律师代表大会的特邀代表的资格、推选办法、权利和义务;
  8、决定设置市律协专门委员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
  9、决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
  10、聘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11、决定对会员的表彰和奖励办法或处分办法;
  12、其他应当由会长会议向理事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三)理事会有权就下列事项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
  1、会费收缴方案的修改;
  2、需提交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修订或废止的行业规范及规章制度;
  3、其他应由理事会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市律协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会及司法行政机关指派的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召开七日前应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八条 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四年,每届理事会成员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应达到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理事在同一自然年度累计两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或不履行理事职责,视为自动辞去理事职务;理事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经本人提出申请,由理事会决定批准其辞去理事职务;理事因变更执业地或停止执业等原因,不再是本市律师协会会员的,视为自动终止理事职务;理事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执业纪律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或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以及不符合其他理事条件及资格的,经监事会提议,由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罢免。
  理事辞去或被罢免职务的,由市律协在官网上予以公告。

  第九条 理事会实行候补理事制。候补理事名额不多于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候补理事人选在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时同时产生,从未当选理事的律师代表中按照选举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员额出现空缺时,经理事会决定从候补理事中依次递补。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形成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方式。

  第十二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经会长会议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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