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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质监局关于做好援藏干部选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发文字号:津质技监局人[2013]289号
  • 发布日期:2013.05.28
  • 实施日期:2013.05.2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干部与工作人员


天津质监局关于做好援藏干部选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质技监局人〔2013〕289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按照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第七批援藏干部、第二批援青干部和第一批援甘干部选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我系统将选派一名干部援助西藏昌都地区质监局。现就有关援藏报名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选派职务

  西藏昌都地区质监局副局长,援派时间3年。


  二、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政治素质好;坚决执行党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作风扎实,不怕吃苦,甘于奉献;身体健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善于做群众工作。

  (二)资格条件

  1.现任副处级职务的干部;或现任正科级职务3年以上(2010年5月1日以前任职)的干部;

  2.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3.年龄45岁以下(1968年5月1日以后出生);

  4.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

  5.身体健康。


  三、援派干部的管理待遇

  援派干部在受援地区工作时间为3年,援派干部赴受援地区工作时要转组织关系,不转户口和工资关系。对援派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当地党委管理为主。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由受援地区各级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各选派单位。三年工作期满前,市委组织部将派出考察组会同当地组织部门进行考核。干部在受援地区的表现情况和工作实绩,作为对其返回后使用的重要依据。

  干部在藏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发放工资,享受派出单位同类同职级干部的各项福利待遇,同时享受所在受援地区同类人员的地区津贴。援藏干部有关待遇按市委组织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援藏干部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党组通[2010]34号)和《关于提高援疆援藏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津党组通[2011]42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援派干部的休假和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可合并使用,一年一次,往返路费由派出单位承担。

  援藏人员为事业编制的,编制性质不变。


  四、其它要求

  (一)干部援藏,是促进西藏地区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做好干部援藏工作意义重大。

  (二)凡符合报名条件的干部自愿报名,各单位人事部门做好本单位报名组织和资格初审工作。各单位领导班子根据报名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填写《援藏干部审批表》于2013年5月29日(星期三)下班前报市局组织人事处。

  报名联系人:何梅  联系电话:27182063

  附件: 援藏干部审批表(略)

  20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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