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调整住房保障三种补贴收入准入条件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民政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保[2016]2号
- 发布日期:2016.02.23
- 实施日期:2016.03.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住房制度改革
各区、县房管局,各区、县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2016年我市住房保障工作,进一步提升住房保障水平,经研究,现就放宽住房保障“三种补贴”收入准入条件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收入准入条件
(一)市内六区重残或双残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的收入准入条件,由上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调整为上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50元(含)。
(二)市内六区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保持荣誉)的家庭、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家庭和不享受政府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的收入准入条件,由上年家庭年收入低于4.5万元(含),调整为上年家庭年收入低于5万元(含)。
二、调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收入准入条件
(一)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收入准入条件,由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380元(含),调整为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490元(含)。
(二)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保持荣誉)的家庭、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家庭和不享受政府定期抚恤金的“三属”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收入准入条件,由上年家庭年收入低于4.5万元(含),调整为上年家庭年收入低于5万元(含)。
三、调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收入准入条件
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收入准入条件,由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2640元(含),调整为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2850元(含)。
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调整住房保障三种补贴收入准入条件的通知
(津国土房保〔2016〕2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区、县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2016年我市住房保障工作,进一步提升住房保障水平,经研究,现就放宽住房保障“三种补贴”收入准入条件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收入准入条件
(一)市内六区重残或双残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的收入准入条件,由上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调整为上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50元(含)。
(二)市内六区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保持荣誉)的家庭、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家庭和不享受政府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的收入准入条件,由上年家庭年收入低于4.5万元(含),调整为上年家庭年收入低于5万元(含)。
二、调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收入准入条件
(一)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收入准入条件,由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380元(含),调整为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490元(含)。
(二)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保持荣誉)的家庭、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家庭和不享受政府定期抚恤金的“三属”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收入准入条件,由上年家庭年收入低于4.5万元(含),调整为上年家庭年收入低于5万元(含)。
三、调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收入准入条件
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收入准入条件,由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2640元(含),调整为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2850元(含)。
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民政局
2016年2月23日
天津市民政局
2016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