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将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和社会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将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和社会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印发的《关于将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和社会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0〕374号)已超过有效期,为进一步做好核减公有住房租金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2013〕16号)、《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对承担核减租金的公有住房管理单位给予补贴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3〕323号)和市民政局市国土房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的通知》(津民发〔2014〕67号)等有关规定,将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和社会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宅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了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常住户口,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简称“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有住房并申请核减公有住房租金的,经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包括区房产公司、房管站、单位房管部门)初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后,统一纳入廉租住房管理。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家庭承租公有住房,经审核符合租金核减条件的,享受与优抚对象同等的租金核减标准。
(二)持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居民(以下简称“持证人”)与公有住房承租人为同一人的,其所承租的公有住房可享受核减租金。
(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持证人与公有住房承租人不一致的,其配偶承租公有住房的可享受核减租金。
(四)《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持证人与公有住房承租人不一致的,其配偶和同户籍家庭成员承租公有住房的可享受核减租金。同户籍家庭成员是指持证人的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对公有住房管理单位承担的核减租金由市政府补贴。
二、操作程序
(一)申请
申请核减公有住房租金的家庭应当由承租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需持以下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直管公产到房屋所属房管站,单位产到单位房管部门,下同)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登记审核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登记审核表》)。
1.身份证
持证人与承租人不是同一人的,要求同时提供持证人和承租人身份证。
2.家庭户口簿
持证人与公有住房承租人是同一人的,复印件要求复印户口簿首页及持证人户口页;持证人与公有住房承租人不一致的,须复印户口簿首页、持证人和承租人(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户口页。
3.《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残疾军人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开具的《城镇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要求复印有发证机关签署盖章页和有持证人姓名页。
4.《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复印件要求复印“合同条文”首页和“租用住房基本情况”首页。
(二)初审
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完成审核,对申请人提供资料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核对,确认无误的,在《登记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填写《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明细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明细表》)。
1.单位产公有住房由单位房管部门填写《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汇总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汇总表》),并将申请人证件、资料的复印件,连同《登记审核表》、《明细表》、《汇总表》,报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2.直管公产公有住房由房屋所属房管站将申请人证件、资料的复印件,连同《登记审核表》、《明细表》报区房产公司。区房产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登记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汇总表》,连同申请人证件、资料的复印件及《登记审核表》、《明细表》,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三)批准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本区县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和优抚对象明细与申请人证件、资料的复印件及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上报的《登记审核表》、《明细表》、《汇总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与民政部门提供明细不符的,返回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重新审核;经核对无误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登记审核表》上签署意见,为承租公有住房的申请人建立纸质及电子档案,并将电子档案(《明细表》、《汇总表》)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符合享受租金核减条件的申请人书面通知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
(四)备案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电子档案进行备案,实行系统管理。
(五)纳入廉租住房管理
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后,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在享受人的《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扉页背面加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核减专用章”,注明月应收租金、月核减租金和月实收租金,将其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
承租人在每月15日前提出申请,并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的,自申请当月起核减租金;每月16日后提出申请,并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的,自申请次月起核减租金。
三、动态管理
(一)建立退出机制
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本区县民政部门建立月联系制度,及时、准确地掌握“低保”和优抚对象的变动情况,并会同本区县民政部门及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对群众举报情况及时予以调查、核实。对于不再享受“低保”和优抚待遇的家庭,及时书面通知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
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对承租人住房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准确地掌握置换、转租或拆迁等变动情况,予以调查、核实,并将变更情况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对于不再符合核减租金条件的承租人,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变更情况月报表》(见附件4,以下简称《变更表》)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向承租人开具《退出廉租住房的通知》(见附件5)。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换发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从次月起按市统一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核收房租,原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存档备查。
(二)健全统计报表制度
1.月报表。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每月20日前将上月核减公有住房租金变更情况填入《变更表》,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月25日前将上月变更情况填入《变更表》,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2.租金调整报表。如遇租金调整,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各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要认真填写《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有住房租金调整情况表》(见附件6)和《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有住房租金调整情况汇总表》(见附件7),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三)建立监督制度
各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均应向社会公开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对核减公有住房租金对象和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投诉、监督。
四、工作要求
将“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是我市住房社会保障体系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协调配合,保证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一)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指导和协调全市核减公有住房租金工作。
(二)各区县房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辖区、本系统内各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实施核减公有住房租金管理工作。
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核减租金公有住房的管理档案,积极协调民政、公有住房经营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及时掌握核减租金对象及其承租公有住房的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享受核减公有住房租金家庭的住房和享受“低保”、优抚待遇等情况进行定期复查。发现因情况变化需调整的,予以相应调整;发现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核减公有住房租金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核减租金。
(三)各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要明确责任人,严格操作流程,做好核减公有住房租金的受理、相关证件的审验和资料的保管工作。
(四)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租金核减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资格,追回欠交房租;对有关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或徇私舞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严肃处理。
五、有效时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7日废止。
附件:1.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登记登记审核表
2.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明细表
3.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汇总表
4.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变更情况月报表
5.退出廉租住房的通知
6.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有住房租金调整情况表
7.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有住房租金调整情况汇总表
附件1
承租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登记审核表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出租人:单位产住房填写公有住房经营管理的基层单位名称。直管公产住房填写房管站名称。
2.主管区、局编码:单位产、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填写与住房公积金代码相同。直管公产房管站所属各区房管局编码填写如下:和平区房管局081,河东区房管局082,河西区房管局083,南开区房管局084,河北区房管局085,红桥区房管局086,塘沽087,汉沽088,大港089,东丽区房管局090,西青区房管局091,津南区房管局092,北辰区房管局093,宁河县房管局094,武清区房管局095,静海县房管局096,宝坻区房管局097,蓟县房管局098。
出租人 |
| 主管区、局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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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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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公有住房地址 |
| 住房坐落行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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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类型( ) | ①楼房②平房 | 住房产别 ( ) | ①直管公产②单位自管产 | ||||||||
房 型 ( ) | ①独单 ②偏单 ③三室 ④伙单、拆间 ⑤其他 | ||||||||||
家庭人口 |
| 住房使用面积/独用面积 | / | ||||||||
现行租金标准 |
| 月应交租金 |
| 月实交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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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减租金标准 |
| 核减租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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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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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承租人关系 |
| 证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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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租金核减对象证件类型( ) | ①《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②《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 ③《定期抚恤金领取证》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
以上情况完全属实,所提供的证明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本人同意将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
承租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公有住房经营单位(房管站)意见: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区房产公司意见: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明细表
公有住房经营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代码: 主管区(县)、局代码: 住房产别: 单位:人、平方米、元
序号 | 承租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家庭人口 | 持证人姓名 | 核减类型 | 证明编号 | 承租公有住房地址 | 使用面积 | 月应收租金 | 月实收租金 | 月核减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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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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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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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人: 审核: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注:1.住房产别填写:直管公产或单位自管产。核减类型填写相应序号:⑴低保,⑵优抚。
2.主管区、局代码,与住房公积金主管区、局代码相同。
3.本表可手工填写,也可计算机生成。
附件3
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汇总表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户、人、平方米、元
序 号 | 公有住房经营单位名称 | 主管区、局代码 | 核减类型 | 期末实有 | ||||||||||
低 保 | 优抚对象 | |||||||||||||
户数 | 家庭人口 | 使用面积 | 月核减租金 | 户数 | 家庭人口 | 使用面积 | 月核减租金 | 核减户数 | 家庭人口 | 使用面积 | 月核减租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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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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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 制表日期:
附件4
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变更情况 年 月报表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户、人、平方米、元
序 号 | 公有住房经营单位名称 | 主 管区、局代 码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实有 | |||||||||
核减户数 | 家庭人口 | 使用面积 | 月核减租金 | 核减户数 | 家庭人口 | 使用面积 | 月核减租金 | 核减户数 | 家庭人口 | 使用面积 | 月核减租金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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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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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 制表日期:
附件5
:
现住 住房的 ,身份证号 ,因不再享受“低保”待遇/优抚待遇/ 。按照有关规定,应办理廉租住房退出手续。自 年 月起停止对您核减租金。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
现住 住房的 ,身份证号 ,因不再享受“低保”待遇/优抚待遇/ 。按照有关规定,应办理廉租住房退出手续。自 年 月起停止对您核减租金。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附件6
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有住房租金调整情况表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 承租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家庭人口 | 核减 类型 | 使用面积 | 调整期 月核减 租金额 | 调整后 | ||
月应收 租金 | 月实收 租金 | 月核减 租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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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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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 制表日期:
附件7
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有住房租金调整汇总表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 单位姓名 | 主管区(县)、局代码 | 核减户数 | 使用面积 | 调整后 | ||
期初月核减 租金 | 本期调整租金 | 期末实有月核减 租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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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3 | |||||||
4 |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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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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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 制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