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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关于新修订印发天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科规[2018]1号
  • 发布日期:2018.01.04
  • 实施日期:2018.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天津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新修订印发天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科规〔201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规范并有效开展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市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对《天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4日

  天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政部财税〔2017〕7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委会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联合组成天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确定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工作方向与原则,负责指导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修改或补充天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二)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发文认定,认定企业名单及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复核、裁决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申请,协调、解决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事项问题;

  (四)认定机构各成员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的各项规定,切实搞好沟通与协作,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经各成员部门沟通后要及时逐级反映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条 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市认定办),设在市科委,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受理、组织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

  (二)负责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评审专家、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受理、核实有关举报,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报认定机构研究处理,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有关单位或人员,报认定机构研究处理;

  (三)负责接受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等提出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复核申请,并进行复核,复核产生重大分歧的,报认定机构研究处理;

  (四)承办认定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所在区域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宣传、咨询与培训等服务工作,做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的汇总推荐工作。


  第五条 中介机构的条件与职责,专家条件与职责、纪律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中相关规定执行。对发现有弄虚作假、出具假证、营私舞弊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和专家,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


  第六条 自2018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认定年度起至证书有效期截止年度可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七条 享受本通知第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天津市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居民企业;

  (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八条 申请企业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技先平台”)(http://tas.innocom.gov.cn)上进行注册,按要求在线填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线上审批通过后打印《申请表》作为申报材料的第一部分。

  (二)申报企业需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上进行注册,并填报上年度及本年度服务外包合同及收入信息。

  (三)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综述(1000字左右),提纲如下: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研发活动情况;

  3.企业提供服务、经营管理情况;

  4.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

  5.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

  6.客户对服务增值性评价。

  (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相关的各类国际资质证书。

  (五)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等),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参照我市具有高企认定专项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六)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的证明材料,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七)企业上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以及从事离岸服务外包收入明细,并附相关的企业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销售发票、外汇收入核销证明等材料。

  (八)企业全部职工花名册(须标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和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加盖企业公章)。

  (九)选择填报其它佐证材料。如: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佐证材料、企业或产品的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书、客户评价证明、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获省部级级以上科技奖励证明等。


  第九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凡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遵照《通知》要求,对照本办法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二)申报材料准备。将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一正一副),报送企业所在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经汇总推荐后上报至市认定办。

  (三)组织审查与认定。市认定办对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检查材料是否完整、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首页是否加盖企业公章以及其他问题。形式审查通过后,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认定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表,认定机构根据评审意见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四)公示及颁发证书。通过评审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在市科委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后有异议的,由市认定办对有关异议问题进行核实,属实的按认定不通过处理;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认定办发文认定并将认定企业名单通过“技先平台”提交至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科技部火炬中心对认定的技先企业及有关情况进行备案并就认定的技先企业给予备案(证书)编号,备案(证书)编号由“技先平台”系统自动生成。

  备案(证书)编号生成后,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公章),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持相关认定文件(证书)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对已认定企业的跟踪管理

  (一)按时填报商务部管理系统。符合条件的技先企业,须在上述“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中按时填报数据。

  (二)填报年度报表。企业根据享受技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必要条件,在证书有效期内须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报告上一年度企业相关情况。每年4月底前应向市认定办提交上一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加盖企业公章)至市认定办。逾期未提交或提交后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提请认定机构及时取消其当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三)企业更名及条件变化。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先企业更名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在“技先平台”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同时报送纸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加盖企业公章)至市认定办。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四)复核。对已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认定机构复核。认定机构在收到提请后一个月内按照认定程序开展复核工作,如复核企业不再符合认定条件,应及时取消其享受技先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当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并时向社会公告,同时将有关情况提交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取消其备案(证书)编号。


  第十一条 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参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其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一)本办法由天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及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原《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高〔2014〕2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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