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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 发文字号:津财建一[2016]17号
  • 发布日期:2016.03.10
  • 实施日期:2016.03.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专项资金管理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建一〔2016〕17号)



各区县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规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56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我们拟定了《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中小企业局
2016年3月10日

  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规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56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以下简称“公共平台网络”),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批复,具有信息、投融资、科技创新、创业、法律、人力资源、市场开拓等多种共享特色服务功能,快速响应中小企业诉求,网上服务与网下服务结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对接便捷、服务协同的平台网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公共平台网络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

  (一)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

  (二)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监督项目执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范围:

  (一)市枢纽服务平台建设(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包括公共平台网络系统方案编制,改造部分场地,购置必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政府购买相关服务,开发建设在线服务和呼叫服务系统、服务平台网络运营管理系统和共享数据资源中心等基础环境。

  (二)区县综合窗口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区县平台”)和产业聚集区窗口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产业平台”)建设。包括改造装修必要的服务场所、购置必要的设备、软件及与枢纽平台联通所需设备。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项目给予支持。对区县平台和产业平台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市中小企业局组织市级平台申报工作,项目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专业咨询机构编制平台建设方案后,上报市中小企业局。


  第八条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区县平台和产业平台申报工作,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联合上报市中小企业局。


  第九条 市中小企业局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市级、区县及产业平台项目进行评审,并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及金额。项目评审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原则上不得超过专项资金的1%。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计划需经市中小企业局局长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集体审议。


  第十条 市级平台方案通过后,由项目承建单位与市中小企业局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区县及产业平台方案通过评审后,由项目承建单位与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并报市中小企业局备案。计划任务书应明确项目总投资、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验收考核指标、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及用途等内容,未经市中小企业局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一条 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市财政局通过财政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单位;或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项目所在区县,相关区县财政局应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验收申请。市中小企业局及时组织验收,并向市财政局报送验收报告。验收所需费用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建单位每月末应通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情况报送系统”将项目建设情况报市中小企业局。市和区县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监督检查等环节实施跟踪和监管。


  第十四条 相关单位在专项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两年内停止其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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