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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规范调整2013年社区工作者待遇标准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2014.01.22
  • 实施日期:2014.01.2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人事综合规定人事工资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规范调整2013年社区工作者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3〕30号)精神,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经市政府批准,从2013年10月1日起调整社区工作者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规范调整待遇标准的社区工作者范围为享受政府生活补贴的专职从事社区党务和社区服务管理的工作人员及社区物业管理专职人员、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和纳入社区工作站管理的残疾人专职委员。


  二、规范调整的方式

  社区工作者待遇由劳动报酬、岗位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三部分组成。

  (一)劳动报酬。每人每月1500元。

  (二)岗位津贴。岗位津贴由工作津贴、职业资格津贴和绩效补贴组成。

  1.工作津贴。按照社区工作者岗位职务和在社区连续工作的年限确定(工作津贴标准详见附件)。

  2.职业资格津贴。取得国家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每人每月分别补贴450元、300元、150元。取得天津市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每月补贴50元。取得国家劳动保障协管员、劳动关系协调员3级和4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每月分别补贴300元、150元。职业资格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3.绩效补贴。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级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

  (三)社会保险补贴。

  街道(镇)和社区工作者应按照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新招聘的专职社区工作者在1年见习期内享受除绩效补贴外的其他待遇。住房保障审核人员的待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岗位津贴调整由街道(镇)认定,区(县)委组织部、民政局、人力社保局等相关管理部门审批。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办法由各区(县)民政部门牵头,会同组织、人力社保等部门制定,考核工作由街道(镇)组织实施。年度绩效补贴结余可用于困难社区工作者的生活补助。

  (二)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物业管理专职人员经费纳入区(县)财政预算,市财政对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物业管理专职人员人数较多的市内六区给予转移支付补助。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劳动关系协调员、残疾人专职委员待遇标准调整增加的支出由原渠道解决。

  (三)本通知实施后,在职社区工作者的岗位津贴按标准进行一次性套改。

  本通知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附件:社区工作者工作津贴标准(略)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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