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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快失业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失业保险政策体系按照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和健全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开展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专题研究,做好修订《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的准备工作。扩大覆盖范围,由城镇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城乡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农民工用人单位及其农民工)。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失业保险制度。将经济技术开发区失业保险工作纳入全市管理。健全失业保险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积极探索新的待遇计发办法。完善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办法,增加促进就业、预防失业支出项目。
二、及时兑现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充分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带来的影响,建立失业保险金水平评估制度。根据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物价指数变动情况,适时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规范申领发放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要做到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待遇。重点做好三类困难企业和其他破产企业的整体安置分流职工工作,指导企业制定还欠计划,及时确认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失业保险享受资格,兑现失业保险待遇。积极推行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就医帮扶制度,通过实行失业人员医疗待遇告知、随诊调查、提前结算等措施,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认真研究享受失业保险大龄、单亲等特殊群体的生活保障政策。
三、强化促进就业功能,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就业
四、加强失业调控,减少规模性失业
五、稳定就业岗位,鼓励参保单位与职工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引导企业与职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建立社会保险补贴制度,凡用人单位与大龄劳动者依法签订长期稳定的劳动合同的,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支持用人单位提升职工就业能力,围绕重大工业项目所需人才,利用培训补贴政策,鼓励参保单位开展在职职工技能提升、继续教育、转产转岗培训。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为高校毕生提供就业见习场所,给予专项补贴。
六、提高经办水平,增强基金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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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二00八年失业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津劳社办发[2008]72号
  • 发布日期:2008.04.03
  • 实施日期:2008.04.0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待业与待业保险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二00八年失业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
(津劳社办发〔2008〕7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二OO八年失业保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四月三日

二〇〇八年失业保险工作要点

  2008年失业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落实全市劳动保障工作会议和就业培训系统座谈会的部署,围绕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更大限度地发挥失业保险功能,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更快地促进失业人员就业,更加积极地预防失业,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工作目标:为16万名失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障、促进就业、接续保险。支持200家参保单位开展在职职工培训。全年用于促进就业预防失业支出不少于当年基金支出的70%。年末参保人数达到226万人,基金征缴14.85亿元。
  一、加快失业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失业保险政策体系按照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和健全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开展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专题研究,做好修订《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的准备工作。扩大覆盖范围,由城镇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城乡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农民工用人单位及其农民工)。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失业保险制度。将经济技术开发区失业保险工作纳入全市管理。健全失业保险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积极探索新的待遇计发办法。完善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办法,增加促进就业、预防失业支出项目。

  二、及时兑现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充分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带来的影响,建立失业保险金水平评估制度。根据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物价指数变动情况,适时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规范申领发放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要做到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待遇。重点做好三类困难企业和其他破产企业的整体安置分流职工工作,指导企业制定还欠计划,及时确认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失业保险享受资格,兑现失业保险待遇。积极推行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就医帮扶制度,通过实行失业人员医疗待遇告知、随诊调查、提前结算等措施,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认真研究享受失业保险大龄、单亲等特殊群体的生活保障政策。

  三、强化促进就业功能,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就业
  加大促进就业资金安排力度,完善两费补贴政策,为失业人员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再就业优惠政策提供保障。由失业保险基金为符合条件人员提供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工资性补贴和自谋职业补贴。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将扶持政策由正在享受失业保险的人员扩大到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鼓励带动就业,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的,按吸纳人数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四、加强失业调控,减少规模性失业
  实施积极的调控政策,开展失业预警和失业预防工作,探索面向各类用人单位的调控机制。认真做好企业关闭破产、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减排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完善职工安置方案联审制度,规范企业操作行为,加强职工安置情况的监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破产企业职工求职补贴制度,在企业宣告破产到破产终结期间,对寻找工作的职工,比照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给予求职补贴。建立稳定岗位补贴制度,鼓励企业在生产经营不景气期间,通过调整工时、工资等措施减少裁员,对其可裁而未裁人员,比照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给予一定期限的稳定岗位补贴。兑现培训补贴政策,鼓励改制和主铺分离企业通过转岗培训安置富余职工,给予转岗培训补贴。

  五、稳定就业岗位,鼓励参保单位与职工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引导企业与职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建立社会保险补贴制度,凡用人单位与大龄劳动者依法签订长期稳定的劳动合同的,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支持用人单位提升职工就业能力,围绕重大工业项目所需人才,利用培训补贴政策,鼓励参保单位开展在职职工技能提升、继续教育、转产转岗培训。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为高校毕生提供就业见习场所,给予专项补贴。

  六、提高经办水平,增强基金实力
  全面推进失业保险信息化建设,搞好各项业务工作信息系统的开发与应用,启动市区街三级信息系统同步运转工作。改进和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完善失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标准,为失业人员待遇申领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加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开展业务交流和培训,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行。加大扩面与基金征缴工作力度,重点抓好私营企业和有农民工用人单位的参保工作。加强基金预决算管理,完善内控制度,确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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