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案件移送规定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安监管法[2014]61号
  • 发布日期:2014.10.11
  • 实施日期:2014.10.1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行政案件管辖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案件移送规定的通知
(津安监管法〔2014〕61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
  为明确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行政案件移送关系,提高安全生产执法部门查处案件工作的整体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案件移送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2014年10月11日

  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案件移送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行政案件移送关系,提高安全生产执法部门查处案件工作的整体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的案件移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条 本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均应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各类案件的受理和处理工作,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权限和范围做好案件的移送工作。

  第三条 案件移送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立案或者查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的管辖范围,需要移送给有权处理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对上述案件自发现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移送工作。
  (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三)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四条 在案件移送前,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审批表,写明违法事实、移送的具体原因及法律依据等,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案件移送时,移送部门应事先通报接受移送部门,并填写案件移送书一式二份,加盖移送部门印章后随案送达接受移送部门。
  案件移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移送的理由;
  (二)写明违法事实、移送的具体原因及法律依据 ;
  (三)移送部门和接受移送部门名称;
  (四)随同案件移送的有关材料的名称、数量,并注明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五)案件移送书的编号及签发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案件移送应二人专人送达。
  接受移送部门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条 接受移送部门在案件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移送的决定。决定不予接受移送的,应书面通知移送部门并说明理由,连同案件材料一并退回移送部门。

  第八条 接受移送部门在案件办结后,应将办理结果书面通知移送部门。


  第九条 移送案件结案后,移送部门和接受移送部门应分别做好案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