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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统计局党组关于印发《天津市统计局党风廉政建设实施细则》等四项制度的通知(附:天津市统计局廉政谈话制度、天津市统计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天津市统计局处级领导班子议事规则)

  • 发布部门: 天津市统计局
  • 发文字号:津统党组[2014]2号
  • 发布日期:2014.07.23
  • 实施日期:2014.07.2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政纪党纪


天津市统计局党组关于印发《天津市统计局党风廉政建设实施细则》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津统党组〔2014〕2号)



各支部,各处室、直属单位:
  《天津市统计局党风廉政建设实施细则》、《天津市统计局廉政谈话制度》、《天津市统计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天津市统计局处级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执行。

  2014年7月23日

  天津市统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到位,促进统计事业发展,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指示精神,做到思想到位、工作到位。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行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

  第三条 每年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局处级领导干部每年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对全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任务分解,做到责任明确、奖惩严明、常抓不懈。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和研究,及时总结工作,找准问题,推动工作扎实开展。

  第四条 建立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任组长,纪检组长为常务副组长,局党组成员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监察室、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办公室、行财处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负责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组织推动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划分
  (一)局党组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局党组书记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重点管好局领导班子及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他们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局党组其他成员及局级干部,对分管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党支部书记、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部门副职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支部廉政监督员按照工作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推动工作。



  第六条 局处级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担以下责任:
  (一)及时传达各级纪检监察会议精神和重要文件,结合全局和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提出贯彻意见并积极组织实施。
  (二)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工作日程,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目标考核,与其它行政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做到“两手抓,两手硬”。
  (三)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党性、党纪、党风教育、统计职业道德的教育,并取得成效。
  (四)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员干部敢于严格要求和管理,发现违纪苗头、不廉洁行为,要及时帮助教育,做到不袒护、不包庇。
  (五)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及纪检部门报告;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做到半年自查,并及时向主管局领导和纪检部门报告自查情况。
  (六)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认真召开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制定整改意见,采取积极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七)对职责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进行廉政谈话,对其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八)根据全局安排,认真组织廉政责任制的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按照党规党纪进行责任追究。
  (九)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和廉政监督员履行职责。

  第七条 领导干部必须带头遵守党的纪律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一)领导干部必须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改进作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认真执行局党组的决定,保证政令畅通。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不搞特殊化、不以权谋私。
  (二)领导干部必须率先垂范,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准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借婚丧之机大操大办、收钱敛财;遵守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有关规定,对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坚持严格管理和要求,严禁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不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不准参与赌博,严禁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许在单位或到基层报销应由领导干部本人或配偶子女个人支付的费用;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考核工作坚持“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群众公认、重在结果运用”的原则。
  (一)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由上级组织实施,局纪检、人事部门积极配合。
  (二)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由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统一安排,考核具体工作由监察室牵头,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配合。

  第九条 考核内容以本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六、第七条所列内容为主。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采取经常性考核与专门考核相结合。经常性考核结合选拔任用干部考察,新任职领导干部试用期考核,年度对领导班子、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考核,专题民主生活会,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一并进行。专门考核主要是根据上级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的部署与要求开展专项调查摸底和考核工作。通过经常性考核和专门考核,对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

  第十一条 考核要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评定领导干部业绩、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人事部门将有关内容记入干部档案,纪检监察部门将考核结果记入廉政档案。

  第十三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实行一票否决制。
  (一)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发生问题的,取消该部门评优、评先资格,领导干部本人当年不能评为优秀及先进工作者。
  (二)在考核中发现领导干部有不廉洁行为或违纪苗头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部门中出现严重违纪问题的,除对相关人员严肃处理外,还要视情况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四条 领导责任划分。
  (一)集体领导责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定,应由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要领导和提议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其他成员承担次要领导责任;
  (二)直接领导责任: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造成影响和损失起决定作用的,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主要领导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
  (四)重要领导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依据《党纪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条例》,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局纪检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统计局廉政谈话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央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要求,加强事前、事中监督,做到关口前移,超前防范,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廉政谈话目的
  通过廉政谈话,加强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及时解决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沟通思想,交流情况,研究问题,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条 廉政谈话对象
  (一)局领导班子成员;
  (二)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三)新提拔任用的处级干部和工作岗位变动的处级领导干部;
  (四)被举报反映有不廉洁行为,组织上认为需要进行了解、核实、澄清的干部;
  (五)发现存在不廉洁行为和违纪苗头,需要进行警示和帮助改正的干部;
  (六)受到纪律处分后、撤销处分时需要进行帮助教育的干部;
  (七)其他需要通过廉政谈话了解情况和解决问题的干部。

  第三条 谈话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谈话人要全面了解干部情况,客观评价谈话对象,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严格掌握政策,尊重事实,分清是非,既要肯定干部的优点,又要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以达到澄清问题和帮助教育的目的。
  (二)坚持以诚相待的原则。以对干部、对组织高度负责的精神进行谈话,通过交换意见,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取得共识,耐心听取被谈话人的意见和想法,帮助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
  (三)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注重思想性,增强针对性,切实解决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争取谈话最佳效果。

  第四条 廉政谈话分类及谈话内容
  廉政谈话可分为了解情况谈话、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四种类型。
  (一)了解情况谈话。主要指与各部门负责人的谈话。了解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贯彻民主集中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任职廉政谈话。主要是在干部交流或提任处级职务时进行的廉政教育谈话。提出廉洁从政、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
  (三)诫勉谈话。主要指群众对其有不廉洁方面的反映,本人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需进行的诫勉谈话。需要向被谈话人说明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本人应当注意的问题,提出立即纠正的要求。对于被诫勉谈话的干部,应当按照诫勉制度履行诫勉手续。
  (四)警示谈话。主要是指发现党员干部存在不廉洁行为需要提醒、帮助改正的谈话。在认真进行客观评价的基础上,指出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五条 廉政谈话分工
  廉政谈话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局纪检组负责抓好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
  (一)局级领导干部属市管干部,廉政谈话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进行。受上级组织委托或根据需要,局党组书记可以与局班子其他成员进行廉政谈话。
  (二)处级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原则上由分管局领导负责,也可以按照党组临时分工进行谈话。
  (三)对处级以下干部的廉政谈话,受组织委托可以由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由分管局领导或局纪检组同志进行。
  (四)在进行廉政谈话前,应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被谈话人。谈话人在谈话时要认真做好谈话记录,及时填写《廉政谈话备案表》。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谈话中涉及的重要事项和内容,及时向局党组和纪检组汇报。

  第六条 对谈话对象的要求
  谈话对象应根据谈话要求认真做好谈话准备,并实事求是反映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全面情况;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对存在的不廉洁行为或违纪苗头,如实向组织讲清,及时纠正错误,努力工作;对组织上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应明确表态;在谈话中要求限期整改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对需要回复和反馈的问题,应当按照要求及时以书面形式进行回复或反馈。谈话对象如果认为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属实或者与事实有出入,应当如实说明情况做出解释,并积极配合组织澄清问题。

  第七条 本规定由局纪检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统计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第一条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进行,局纪检组负责对述职述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 参加述职述廉的范围
  局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领导干部,重点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述职述廉内容
  (一)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落实局党组各项决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情况;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依法行政的情况;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五)保障党员权利情况;
  (六)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的情况;
  (七)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八)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九)贯彻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十)其他需要述职述廉的情况。

  第四条 述职述廉时间
  每年进行一次,与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同时进行。

  第五条 述职述廉的方式方法
  局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按照上级要求,原则上在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参加的会议上进行;处级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述职述廉,一般在所在部门全体干部职工参加的会议上进行。

  第六条 述职述廉程序
  (一)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撰写述职述廉报告;
  (二)召开述职述廉会议,进行述职述廉;
  (三)进行述职述廉测评,填写《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民主测评表》;
  (四)局级领导干部民主测评结果由上级部门负责汇总;处级领导干部的测评结果由人事教育处负责汇总并向党组报告。

  第七条 述职述廉的结果运用
  (一)把述职述廉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据,并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二)对述职述廉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机关党委或人事部门督促其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述职述廉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统计局处级领导班子议事规则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增强领导干部的民主意识,促进领导班子团结,提高凝聚力和决策水平,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称处级领导班子,是指机关各处、室、中心、机关党委(工会)及我局所属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部门)的领导班子。

  第二条 处级领导班子由正、副职领导干部组成。部门只设有一名正职领导干部,无副职领导干部的,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可指定该部门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参加领导班子,参与部门重要问题研究。不具备条件的,可由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商分管局领导议事。

  第三条 处级领导班子议事内容。
  (一)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意见,研究落实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等精神的具体意见;
  (二)研究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或阶段性的工作安排及重要汇报材料;
  (三)研究统计制度方法改革、业务建设方面的重要工作;
  (四)分析本部门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研究干部培养、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决定本部门人员调整、岗位交流重要事项,对本部门人员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评选先进提出意见;
  (六)研究制定部门各项制度、规定;
  (七)其它需要集体研究的事项。

  第四条 议事要求。
  (一)建立部门正职领导干部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周一次。由部门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召集,凡属处级领导班子议事内容的事项,必须经部门正职领导干部例会集体研究,并提前与分管局领导和有关部门沟通。
  (二)处级领导班子议事要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研究决定问题之前,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研究问题时,领导班子成员要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一般情况下,部门正职领导干部要在领导班子成员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决定问题。
  (三)在研究决定问题时,班子成员之间意见发生分歧,除紧急情况必须马上决定外,一般应暂缓决定,待思想统一或请示主管局领导后再做决定。一旦作出决定,班子成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认真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级领导或组织反映,但不得随意散布领导班子内的意见分歧。
  (四)部门内重要事项要坚持进行政务公开,不断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及时向干部职工传达上级和我局有关会议精神,保证干部职工对部门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增强凝聚力,保证步调一致、政令畅通。

  第五条 坚持领导班子集体议事一把手负总责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正、副职领导干部之间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密切协作,互相信任、互相支持。在正职领导干部外出的期间,要指定副职领导干部或其他同志临时负责本部门工作。

  第六条 处级领导班子要加强与所属党支部的情况沟通与联系。涉及重要的业务工作、人事问题等,主动听取党支部的意见。

  第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统计局处级领导班子议事规则》(津统党组〔200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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