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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环保局负责对在津销售新生产汽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国家《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1—1999)和津/DHJB2—1999标准,分批公布环保排放达标车型目录,并对准予在津销售的车辆进行抽查和上牌照前的目测核查。
二、市工商局对未列入环保排放达标车型目录的车辆,不予办理工商验证手续;对汽车经销单位销售的车型和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凡未列入环保排放达标车型目录的车辆,不准经销单位销售给天津辖区的单位及个人。
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对未列入环保排放达标车型目录的车辆不予初检和核发牌照。
四、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口车辆(含利用外资采购的车辆)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审查、检验,对未列入环保排放达标车型目录的车型和不符合津/DHJB2—1999标准的车辆,不予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车用燃油品质管理部门要逐步提高车用燃油质量,以保障达标车辆所需油品。
六、中央在津单位、军队、武警等部门凡新购在津使用的车辆(特殊用途车辆除外),均需执行津/DHJB2—1999标准。对不符合津/DHJB2—1999标准的车辆,各审批部门不予核发牌照。
七、市环保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工商局和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根据津/DHJB2—1999标准和履行各自职责的实际工作需要,研究制定有关具体措施与要求,并分别向全市公布。同时,要加强检查,严格执法,对销售未列入环保排放达标车型目录的车型和不符合津/DHJB2—1999标准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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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天津市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布日期:1999.12.30
  • 实施日期:1999.12.3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污染防治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
天津市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环保局发布了《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津/DHJB2—1999)。此标准为强制性地方环境标准,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贯彻执行该标准,需要我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互相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把关。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现将对有关部门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市环保局负责对在津销售新生产汽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国家《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1—1999)和津/DHJB2—1999标准,分批公布环保排放达标车型目录,并对准予在津销售的车辆进行抽查和上牌照前的目测核查。

  二、市工商局对未列入环保排放达标车型目录的车辆,不予办理工商验证手续;对汽车经销单位销售的车型和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凡未列入环保排放达标车型目录的车辆,不准经销单位销售给天津辖区的单位及个人。

  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对未列入环保排放达标车型目录的车辆不予初检和核发牌照。

  四、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口车辆(含利用外资采购的车辆)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审查、检验,对未列入环保排放达标车型目录的车型和不符合津/DHJB2—1999标准的车辆,不予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车用燃油品质管理部门要逐步提高车用燃油质量,以保障达标车辆所需油品。

  六、中央在津单位、军队、武警等部门凡新购在津使用的车辆(特殊用途车辆除外),均需执行津/DHJB2—1999标准。对不符合津/DHJB2—1999标准的车辆,各审批部门不予核发牌照。

  七、市环保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工商局和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根据津/DHJB2—1999标准和履行各自职责的实际工作需要,研究制定有关具体措施与要求,并分别向全市公布。同时,要加强检查,严格执法,对销售未列入环保排放达标车型目录的车型和不符合津/DHJB2—1999标准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查处。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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