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区及公建名称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失效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3]54号
- 发布日期:2003.09.27
- 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居住区及公共设施名称使用规定的通知
- 实施日期:2003.09.27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天津市居住区及公建名称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居住区及公建名称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居住区及公建名称的管理,确保地名工作标准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地名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6〕11号)、民政部《关于颁发<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和《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凡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居住区及公建名称的命名、更名及使用,应当遵守本规定。
地名由“专名” 和“通名”组成。本规定所称“专名”是指地名中构成名称含义的词语;“通名”是指地名中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名词。如“碧华里”,“碧华”是专名,具有唯一性;“里”是通名,在同类事物中具有共同性。
地名构成不得单独使用专名词组或通名词组。
地名专名应当符合汉语规则和语言习惯,用字规范,词语简洁,含义健康。
地名专名不得使用国际组织名称或经常用于翻译外国地名、人名的字组成的无明确中文含义的词语。
地名专名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环球”、“亚洲”等词语,确需使用的,应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地名通名不准重叠使用。
地名通名应名实相符,符合居民区及公建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能够为公众理解和接受。
常见地名通名的适用范围和技术规定:
(一)大厦:适用于单体或连体高层建筑,用于居住用途时层数应在10层以上,用于综合性建筑物时高度应在24米以上。
(二)楼:适用于不具备大厦规模的多层综合性建筑物。
(三)城:适用于大规模居住区或大规模商业型建筑物,用于居住区时建筑面积一般应在30万平方米以上;用于商业型建筑物时建筑面积一般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
(四)广场:适用于较大型商业、娱乐及综合性建筑物,占地面积均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集中公共场地应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
(五)中心:适用于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且具有某种专门功能的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或建筑群。
(六)苑:适用于若干园林式或花园式住宅小区组成的大型居住区。
(七)家园、庭苑:适用于绿地率在35%以上的独立居住区。
(八)花园、花苑:适用于绿地率在40%以上的独立居住区。
(九)居、园、轩、坊、阁、庭、里、榭、邸等:适用于单体或相对独立的建筑物或居住区。
(十)别墅、庄园:适用于绿地率在45%以上,以低层建筑为主的高级园林式居住区。
(十一)公寓:适用于公建性质,配套设施完善,提供高水准物业管理和相关服务,以出租为主的建筑物。
(十二)山庄:适用于绿地率在45%以上,依山而建的居住区。
(十三)馆、宫:适用于以文化、教育、娱乐、体育等功能为主的建筑物。
地名用字严禁使用繁体字、生僻字和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的字。
本规定由天津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天津市建设项目名称通名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办发〔1997〕8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二00三年九月八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拟定的天津市居住区及公建名称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3]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天津市居住区及公建名称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居住区及公建名称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居住区及公建名称的管理,确保地名工作标准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地名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6〕11号)、民政部《关于颁发<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和《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凡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居住区及公建名称的命名、更名及使用,应当遵守本规定。
地名由“专名” 和“通名”组成。本规定所称“专名”是指地名中构成名称含义的词语;“通名”是指地名中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名词。如“碧华里”,“碧华”是专名,具有唯一性;“里”是通名,在同类事物中具有共同性。
地名构成不得单独使用专名词组或通名词组。
地名专名应当符合汉语规则和语言习惯,用字规范,词语简洁,含义健康。
地名专名不得使用国际组织名称或经常用于翻译外国地名、人名的字组成的无明确中文含义的词语。
地名专名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环球”、“亚洲”等词语,确需使用的,应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地名通名不准重叠使用。
地名通名应名实相符,符合居民区及公建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能够为公众理解和接受。
常见地名通名的适用范围和技术规定:
(一)大厦:适用于单体或连体高层建筑,用于居住用途时层数应在10层以上,用于综合性建筑物时高度应在24米以上。
(二)楼:适用于不具备大厦规模的多层综合性建筑物。
(三)城:适用于大规模居住区或大规模商业型建筑物,用于居住区时建筑面积一般应在30万平方米以上;用于商业型建筑物时建筑面积一般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
(四)广场:适用于较大型商业、娱乐及综合性建筑物,占地面积均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集中公共场地应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
(五)中心:适用于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且具有某种专门功能的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或建筑群。
(六)苑:适用于若干园林式或花园式住宅小区组成的大型居住区。
(七)家园、庭苑:适用于绿地率在35%以上的独立居住区。
(八)花园、花苑:适用于绿地率在40%以上的独立居住区。
(九)居、园、轩、坊、阁、庭、里、榭、邸等:适用于单体或相对独立的建筑物或居住区。
(十)别墅、庄园:适用于绿地率在45%以上,以低层建筑为主的高级园林式居住区。
(十一)公寓:适用于公建性质,配套设施完善,提供高水准物业管理和相关服务,以出租为主的建筑物。
(十二)山庄:适用于绿地率在45%以上,依山而建的居住区。
(十三)馆、宫:适用于以文化、教育、娱乐、体育等功能为主的建筑物。
地名用字严禁使用繁体字、生僻字和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的字。
本规定由天津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天津市建设项目名称通名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办发〔1997〕8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二00三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