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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决定、命令,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二、各级人民政府在部署、检查各项工作时,必须同时强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检查各项廉政建设规定的执行情况,并以此作为衡量和考核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政绩的重要标准。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时刻关心群众疾苦,特别要关心生活处于中低水平的大多数群众,把不断提高和改善群众生活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目标,想问题、办事情,要充分体现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凡是群众看不惯、不满意的事,坚决不做,坚决制止。对有损群众利益的行为,要挺身而出,敢于斗争。
四、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办事要公道正派,廉洁高效,决不允许扯皮、推诿和刁难对方。不准以各种名义“吃喝卡拿要”。不准以任何形式给企业、群众增加负担。不准接受下级单位和工作人员赠送的礼品和土特产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亲戚朋友办私事。在市区执行公务误餐的,不准在基层单位用餐;到较远区、县执行公务时,可用工作餐,不上酒,不陪餐。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精简会议,严格控制各种纪念、庆典活动。特殊需要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贯彻简朴节省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要尽量少参加典礼剪彩、周年庆祝、陪会陪餐、送往迎来等应酬活动,多深入基层,研究解决基层的一些实际问题。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经常听取基层和群众的意见,接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要继续办好为民服务网络和专线电话。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限期办理,及时答复,做到件件有结果。
七、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高消费娱乐和不健康的活动。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准用公款在国内外旅游。在对内对外交往中,要保持应有的人格和尊严,自觉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
八、各级领导干部在廉政建设方面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凡要求下级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做好;凡禁止下级做的,自己坚决不做。特别要教育和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九、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政府各部门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十、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实施。人事、监察部门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通报;构成违纪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本规定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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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失效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发[1995]68号
  • 发布日期:1995.12.01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取代)
  • 实施日期:1995.12.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 法规类别: 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1995]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若干规定》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

  附:

天津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若干规定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根本宗旨。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廉洁从政,勤政为民,自觉接受国家法律的约束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为规范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含所属部门和派出机构,下同)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决定、命令,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二、各级人民政府在部署、检查各项工作时,必须同时强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检查各项廉政建设规定的执行情况,并以此作为衡量和考核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政绩的重要标准。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时刻关心群众疾苦,特别要关心生活处于中低水平的大多数群众,把不断提高和改善群众生活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目标,想问题、办事情,要充分体现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凡是群众看不惯、不满意的事,坚决不做,坚决制止。对有损群众利益的行为,要挺身而出,敢于斗争。

  四、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办事要公道正派,廉洁高效,决不允许扯皮、推诿和刁难对方。不准以各种名义“吃喝卡拿要”。不准以任何形式给企业、群众增加负担。不准接受下级单位和工作人员赠送的礼品和土特产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亲戚朋友办私事。在市区执行公务误餐的,不准在基层单位用餐;到较远区、县执行公务时,可用工作餐,不上酒,不陪餐。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精简会议,严格控制各种纪念、庆典活动。特殊需要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贯彻简朴节省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要尽量少参加典礼剪彩、周年庆祝、陪会陪餐、送往迎来等应酬活动,多深入基层,研究解决基层的一些实际问题。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经常听取基层和群众的意见,接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要继续办好为民服务网络和专线电话。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限期办理,及时答复,做到件件有结果。

  七、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高消费娱乐和不健康的活动。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准用公款在国内外旅游。在对内对外交往中,要保持应有的人格和尊严,自觉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

  八、各级领导干部在廉政建设方面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凡要求下级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做好;凡禁止下级做的,自己坚决不做。特别要教育和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九、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政府各部门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十、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实施。人事、监察部门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通报;构成违纪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本规定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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