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5]84号
  • 发布日期:2015.10.23
  • 实施日期:2015.10.2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5〕8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司法局《关于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3日

关于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市司法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的要求,市委十届六次全会作出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部署。我市公共法律服务的尝试与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存在服务体系不健全、供需对接不对称、投入保障不充足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依据《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司发〔2014〕5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司法行政部门统筹提供,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具体包括:开展公益性法律顾问、法律咨询、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等法律服务;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为全民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按照政府主导、城乡一体、服务均等、因地制宜的原则,努力建设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2015年,在全市全面推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到2017年底,全市基本形成供给充分、保障有力、管理规范、运行高效、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现公共法律服务设施网络全面覆盖、互联互通,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全面、形式丰富,管理、运行和保障机制完善,服务质量显著提升,服务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形成政府、社会、市场共同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格局,使人民群众基本法律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政府法律顾问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由市法制办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一)打造法律咨询服务体系。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建设市、区县、街乡镇三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平台,派驻法律服务工作者,集聚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等服务专业,向全市居民免费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法律咨询服务,实现法律咨询服务网络全面覆盖、互联互通。(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打造法律顾问体系。落实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律师人才库,做好法律顾问人才储备和推荐工作。统筹配置以律师为主体的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拓展定点、流动等服务模式,推动法律顾问服务向村(居)延伸,实现"一村(居)一法律顾问"。2015年底前,全市村(居)法律顾问覆盖率达100%。(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委、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三)打造法律援助体系。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健全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实现应援尽援。完善法律援助组织网络,推进司法所、村(居)、监所等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拓宽现场、网络等申请渠道,简化审查程序,健全便民利民措施。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推进工作标准化。完善公证、司法鉴定对困难群众的收费减免制度。(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四)打造矛盾排查化解体系。建立矛盾纠纷排查、研判机制,做好社会不稳定因素风险预警。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全面拓宽人民调解工作覆盖面。巩固和规范街乡镇、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探索"访调"对接,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深化律师接访工作。做好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建设工作。(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委、市信访办、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五)打造法治宣传教育体系。全面实施普法规划,法治宣传教育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群体。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公共法律服务全过程,加强以案释法。大力推进基层法治宣传阵地建设,2015年底前,在全市行政村、社区普遍设立法治宣传橱窗或宣传栏,在全市街乡镇普遍建设电子触摸显示屏。逐步实现每个区县有1个以上法治文化广场。(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快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

  (一)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依托各级政府现有的政务服务窗口和司法行政机关现有的业务服务场所,整合集聚法律服务资源,通过延伸服务等方式,建立市、区县和街乡镇三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打造窗口化、"一站式"综合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结合基层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站点建设,积极推进村(居)公共法律服务站建设全覆盖。加强示范带动,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不少于240平方米,鼓励和支持公共法律服务需求量大且具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场所独立、设施齐全、全天候服务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并适时在全市推广。(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委、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平台。借助市便民服务专线,在全市建立统一的集语音热线、网络在线、微信服务等于一体的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平台,确保全市居民享受到7×24小时的全天候、无缝隙法律咨询服务。选派法律服务机构作为法律服务信息平台的后台支持,安排不少于15名专职律师向全市居民提供免费语音呼叫坐席服务和网络在线服务。(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审批办负责)

  (三)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动态管理平台。发展"互联网+法律+大数据分析",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法律服务动态管理平台。

  为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法规、案例分析相关信息的智库。实现对法律服务事项的管理、评价和对法律服务人员的考核。采集分析法律服务需求信息,实现矛盾隐患风险可视化预警,为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参考。2015年底前,公共法律服务动态管理平台要上线运行,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信息采集工作,信息采集率2016年达到80%,2017年达到100%。(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审批办负责)


  四、强化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建设

  (一)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完善政府主导、

  部门协同、权责明确、统筹推进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制度。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在政策衔接、标准制定和实施等方面加强统筹、整体设计、协调推进。(市司法局、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委、市审批办、市绩效办、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规范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运行机制。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制定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法律服务工作补助办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管理办法和补贴办法等管理制度,制定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设施建设、人员配备、业务规范、工作流程等具体标准,加快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标准体系。(市司法局、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委、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三)健全队伍建设机制。完善法律服务人才引进、培养、交流机制,大力发展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力争到2017年全市每万名人口拥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5名以上。按照规模适当、结构优化的要求,合理配置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人民调解员等服务人员,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有条件的地方,要配置由公共财政补贴的专职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建立培训上岗制度,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大力开展志愿服务。(市司法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四)完善公共法律服务评价工作机制。制定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考核指标,对实施方案制定、建章立制、中心站点建设、村(居)法律顾问覆盖、服务信息采集、资金落实、工作效果情况进行考核,将其纳入全市绩效管理和法治天津建设考核。

  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项目资金使用、实施效果、服务效能等方面的动态监督检查和年度目标考核,确保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质量。完善服务质量监测体系,研究制定公众满意度指标,建立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社会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市司法局、市审批办、市绩效办、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五)落实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财政保障机制,市财政负责市法律服务中心、全市服务信息平台、动态管理系统等建设和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所需资金,各区县负责所属中心、站点等建设和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监管。做好将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工作,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常态化、可持续。对公共法律咨询、法律顾问服务给予补助;制定公证、司法鉴定机构减免服务收费和刑满释放人员安置企业补助政策;加大法律援助经费投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加强人民调解法治宣传工作经费保障。加大对涉农区县政策支持力度,逐步缩小地区差距,有序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协调发展。(市财政局、市司法局、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要充分认清新时期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意义,切实健全保障措施,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民心工程,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服务工作需要,及时审查、调整本区域公共法律服务指导标准,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立体系建设责任履行情况考评机制、报告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确保落实到位。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依法有序参与体系建设工作。(市司法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大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落实经费保障,提供工作便利。要切实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和衔接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市司法局、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委、市审批办、市绩效办、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三)强化监管实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健全管理体制,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各区县司法局要切实履行组织实施工作职责。要加强舆论宣传,积极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知晓率,赢得支持,接受监督。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在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先进经验和创新举措,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和服务成效,为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