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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建质安[2017]397号
  • 发布日期:2017.10.13
  • 实施日期:2017.10.1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的通知
(津建质安〔2017〕397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城建局、各区监管支队、各功能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工作,根据市环保局等6部门下发的《天津市2017年非道路移动机械清单管理工作方案》精神,现将我市建筑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通知如下:
  1、建筑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叉车、压路机、平地机、内燃桩工机械、柴油发电机组等。
  2、对于新开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7日内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数量,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取得尾气排放环保检测合格凭证;对于在施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数量,并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产权单位申请尾气排放环保检测。
  3、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严格把关,并有相关进场验收记录,未取得尾气排放环保检测合格凭证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建立进入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确定管理部门和人员,对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查核实。
  5、总队及各区支队要加强对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巡查抽查力度,市建委将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发现使用未取得尾气排放环保检测合格凭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罚。

  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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