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目录

一、对申请兴办第三产业的,工商管理部门在办理发照手续时要提供方便。申请时注册资金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担保证明后,可先核发执照,不足部分限期补齐。
二、多方筹措资金,特别是要尽量多地集中社会资金,支持第三产业的发展。效益好的企业,经人民银行市分行批准后可向社会发行债券。允许城市信用社向从事第三产业的集体企业发放小额固定资产和简易设施维修贷款,利率不上浮。
三、对从事商业零售、饮食服务等第三产业的集体企业,开办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从经营有收入的月份起,给予减征或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一年的照顾;对国营企业,开办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从经营有收入的月份起,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的照顾。居委会兴办的便民服务事业,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四、从事第三产业的集体企业,当年实现利润比上年增长部分,经税务部门核定,可在税前提留30%,转入生产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其中生产发展基金不得低于税前提留的60%。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按综合折旧率7%提取。企业进行改造所贷资金,凡符合固定资产技术改造规定的,除可用新增折旧资金还贷外,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允许用新增利润归还部分贷款。
五、对招收社会待业人员开办生活服务性网点的,从业人员可以计算工龄。全民企业的富余人员到第三产业工作的,所有制身份不变,工龄连续计算,退休时仍享受原单位待遇。对安排富余人员从事第三产业的单位,不减工资总额,富余的工资额度由单位使用。所办第三产业经济效益好的,从业人员的收入允许高于主办单位职工的收入。
六、从事第三产业的集体企业,经劳动、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实行提成工资等不同的工资办法。有条件的企业,经劳动、税务部门批准,可试行工资调节税办法,工资基数和浮动比例由劳动、税务部门共同核定。
七、逐步缩小市管商品价格的范围。对原列入申报、备案的品种,除中药材、自行车、电冰箱、洗衣机、复印机外,其他不再实行定(调)价申报、备案制度。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并把定价、调价权真正放给企业,允许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变化自行定价,取消差价率限制。对物资企业组织的计划内资源,按合理计费、合理盈利的原则定价;对组织的计划外资源,在价格政策上给予支持。对饮食业的正餐菜品,适当提高综合毛利率,允许合理加收服务费。放开个体饮食业价格。放开旅店业的收费标准,允许企业根据客源情况自行定价。旅店业的户级由同业工会核定。放开浴池、理发、洗染、民用、修配业和舞厅、酒吧、音乐茶(餐)座等文化娱乐场所的收费标准。
八、经批准后,允许在短期内不能实现规划要求的空地上兴建和改建临时性的第三产业设施。对不需要拓宽的道路,允许将道路两侧现有建筑改建为第三产业用房。在部分支路两侧,允许兴建或改建过渡性商业、服务业设施。在涉外地区及文化、体育、娱乐、旅游设施周围,允许有规划地兴办与之相关的商业、服务业。
九、对第三产业用房,在建设开发、修缮维护、租金收缴上实行倾斜政策。将临街公产住宅改为第三产业用房后,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从开始营业之日起,一年内仍按原标准收租。翻建和改建旧有房屋时,属公产房的,房管部门要给予支持,使用单位自筹资金改造的,三年内免收房租。属于企业产的,进行翻建和改造后,要为企业还贷创造条件。
十、在综合整修街道时,把镶边改造、门脸整修与发展商业、安排流动商贩有机地结合起来。鼓励在更多的繁华区开办夜市、早市。允许修配、服务、早点、冷饮等“四小摊点”在居民区、繁华区适当地段设点经营。根据统一规划,允许在部分断头路和有条件的路段兴建封闭式占路市场。
十一、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对发展第三产业需要占路、兴建市场、开办夜市等,给予治安、交通、消防审批等方面的照顾。为方便市场交通和群众购物,有计划地放开交通支线的交通限制,根据需要设置若干步行段。
转第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等九部门《关于加快商业、饮食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布日期:1991.06.17
  • 实施日期:1991.06.1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行业经济体制改革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等九部门《关于加快商业、
饮食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1991年6月17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商局等九部门《关于加快商业、饮食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加快商业、饮食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搞活流通,繁荣市场,促进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益和方便人民生活,现就加快发展我市第三产业的若干政策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申请兴办第三产业的,工商管理部门在办理发照手续时要提供方便。申请时注册资金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担保证明后,可先核发执照,不足部分限期补齐。
  具备商品批发条件的企业,可从事国家政策允许的批发业务。对从事本市产品(包括积压的计划、专营商品或物资)批发业务的,批发条件可适当放宽。
  对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从外埠购进的本市需要的商品,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允许转专业部门销售,也允许本企业一次性自销。对企业接受的还债商品,准许一次性销售。
  对产品获市优以上称号或有出口创汇能力等优势的企业,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允许直冠“天津市”的名称。
  对要求进集贸市场销售产品的企业,在场地、摊位、信息等方面提供方便。确有困难的,给予缓征、减征、免征摊位租赁费的照顾。

  二、多方筹措资金,特别是要尽量多地集中社会资金,支持第三产业的发展。效益好的企业,经人民银行市分行批准后可向社会发行债券。允许城市信用社向从事第三产业的集体企业发放小额固定资产和简易设施维修贷款,利率不上浮。

  三、对从事商业零售、饮食服务等第三产业的集体企业,开办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从经营有收入的月份起,给予减征或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一年的照顾;对国营企业,开办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从经营有收入的月份起,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的照顾。居委会兴办的便民服务事业,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四、从事第三产业的集体企业,当年实现利润比上年增长部分,经税务部门核定,可在税前提留30%,转入生产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其中生产发展基金不得低于税前提留的60%。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按综合折旧率7%提取。企业进行改造所贷资金,凡符合固定资产技术改造规定的,除可用新增折旧资金还贷外,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允许用新增利润归还部分贷款。

  五、对招收社会待业人员开办生活服务性网点的,从业人员可以计算工龄。全民企业的富余人员到第三产业工作的,所有制身份不变,工龄连续计算,退休时仍享受原单位待遇。对安排富余人员从事第三产业的单位,不减工资总额,富余的工资额度由单位使用。所办第三产业经济效益好的,从业人员的收入允许高于主办单位职工的收入。

  六、从事第三产业的集体企业,经劳动、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实行提成工资等不同的工资办法。有条件的企业,经劳动、税务部门批准,可试行工资调节税办法,工资基数和浮动比例由劳动、税务部门共同核定。

  七、逐步缩小市管商品价格的范围。对原列入申报、备案的品种,除中药材、自行车、电冰箱、洗衣机、复印机外,其他不再实行定(调)价申报、备案制度。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并把定价、调价权真正放给企业,允许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变化自行定价,取消差价率限制。对物资企业组织的计划内资源,按合理计费、合理盈利的原则定价;对组织的计划外资源,在价格政策上给予支持。对饮食业的正餐菜品,适当提高综合毛利率,允许合理加收服务费。放开个体饮食业价格。放开旅店业的收费标准,允许企业根据客源情况自行定价。旅店业的户级由同业工会核定。放开浴池、理发、洗染、民用、修配业和舞厅、酒吧、音乐茶(餐)座等文化娱乐场所的收费标准。

  八、经批准后,允许在短期内不能实现规划要求的空地上兴建和改建临时性的第三产业设施。对不需要拓宽的道路,允许将道路两侧现有建筑改建为第三产业用房。在部分支路两侧,允许兴建或改建过渡性商业、服务业设施。在涉外地区及文化、体育、娱乐、旅游设施周围,允许有规划地兴办与之相关的商业、服务业。

  九、对第三产业用房,在建设开发、修缮维护、租金收缴上实行倾斜政策。将临街公产住宅改为第三产业用房后,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从开始营业之日起,一年内仍按原标准收租。翻建和改建旧有房屋时,属公产房的,房管部门要给予支持,使用单位自筹资金改造的,三年内免收房租。属于企业产的,进行翻建和改造后,要为企业还贷创造条件。

  十、在综合整修街道时,把镶边改造、门脸整修与发展商业、安排流动商贩有机地结合起来。鼓励在更多的繁华区开办夜市、早市。允许修配、服务、早点、冷饮等“四小摊点”在居民区、繁华区适当地段设点经营。根据统一规划,允许在部分断头路和有条件的路段兴建封闭式占路市场。

  十一、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对发展第三产业需要占路、兴建市场、开办夜市等,给予治安、交通、消防审批等方面的照顾。为方便市场交通和群众购物,有计划地放开交通支线的交通限制,根据需要设置若干步行段。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以前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