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和市场监管随机抽查联合检查两个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失效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7]74号
- 发布日期:2017.05.12
- 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和市场监管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两个办法的通知
- 实施日期:2017.05.12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和市场监管随机抽查联合检查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31号)于2015年5月14日印发实施,规定《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市场监管随机抽查联合检查暂行办法》有效期2年。鉴于两个暂行办法正在修订过程中,为保障我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和双随机联合检查工作平稳运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津政办发〔2015〕31号文件中两个暂行办法的有效期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和市场监管随机抽查联合检查两个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7〕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和市场监管随机抽查联合检查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31号)于2015年5月14日印发实施,规定《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市场监管随机抽查联合检查暂行办法》有效期2年。鉴于两个暂行办法正在修订过程中,为保障我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和双随机联合检查工作平稳运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津政办发〔2015〕31号文件中两个暂行办法的有效期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2日
201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