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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财综[2014]58号
  • 发布日期:2014.07.21
  • 实施日期:2014.08.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行政事业性收费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津财综〔2014〕58号)



市农委、市海洋局,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负担,在全面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基础上,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停征“废弃物检测费”和“农机监理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停止收取“废弃物检测费”和“农机监理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停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年度预算安排予以保障。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的发改委(物价)和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或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清欠收入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工作,对公布停征的项目,各执收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发改委(物价)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停征收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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