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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委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交发[2016]294号
  • 发布日期:2016.09.19
  • 实施日期:2016.09.1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审计综合规定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委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的通知
(津交发〔2016〕294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健全和完善委内部审计制度,客观评价委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加强对委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按照委领导部署和审计工作安排,市交通运输委制定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19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委内部审计制度,客观评价委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加强廉政勤政建设及对委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委属单位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4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委审计处依据相关法规,对委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的行为。以委属单位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委属单位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委属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委属单位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每2至3年进行一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审计实施工作可与其他经常性审计工作相结合。


  第七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实行“离任必审”原则。


  第八条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委纪检组、组织处、审计处、人事教育处等相关处室组成。


  第九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委审计处会同组织处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经联席会议研究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处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委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对委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文件,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要结合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充分考虑审计目标、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准确把握审计重点。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委相关规定,结合纪律监察、财务监管工作需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领导本单位经济工作,政策措施制定情况及效果,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及建设管理情况;

  (五)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安排和预算调整、财务收支核算、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七)企业单位经济效益和财务核算情况,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国有资本变动情况和收益上缴情况;

  (八)对本单位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管、使用情况;

  (九)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以及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含任中审计、离任审计),由委组织处向审计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应包括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及有关事项,委审计处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委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应征询纪检组、组织处等对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了解掌握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


  第十六条 委审计处根据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重点,确定审计方式,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领导干部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按委审计处要求,准备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书面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性质、主要职能及业务范围、资金来源、机构设置、人员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职务、职责范围,职责范围包括主管和直接分管的工作事项,有无下属单位或其他关联单位兼职情况等;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主要工作指标完成情况,包括上级下达的指标以及单位自行制定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加强管理方面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

  (五)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安排、重大资金支出、对外投资等研究决策的程序以及取得的效果;

  (六)被审计单位职工收入和福利统计情况;

  (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情况,主要包括本单位在此方面制定、完善的相关制度,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八)被审计单位相关年度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财务决算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鉴证资料,重大事项决策、重要经济合同(协议)、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相关的会议纪要;

  (九)被审计单位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

  (十)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分别对所提供的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 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通过审计会计资料,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等方式进行审计,或通过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均须取得书面证明材料并形成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将取得的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单位存在重大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一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审计组组长根据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审计小组对审计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审计时间、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方式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性质、主要职能及业务范围、资金来源、机构设置、人员情况,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职务、职责范围等;

  (三)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情况;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主要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五)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情况,职工收入情况,对外投资管理以及收益情况;

  (六)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需要反映的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其他事项;

  (七)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八)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有关事项,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小组应对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审计事实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及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在10日内,将有关意见书面反馈给审计小组。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有关意见,审计小组应认真研究,决定是否采纳。

  审计中发现的重大经济案件等特殊事项,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由委审计处直接向主管领导及纪检组汇报。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由委审计处负责人审核,报主管领导审阅后,送达被审计单位,由被审计领导人员及接任领导共同签署意见。审计报告抄送委组织处、纪检组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在30日内向委审计处书面反馈审计查实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处理意见、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在联席会议上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束后,应按审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联席部门和委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


  第二十八条 委纪检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

  (二)依纪依法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廉政问题适时进行研究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委审计处。


  第二十九条 委组织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

  (二)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

  (三)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五)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六)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委审计处。


  第三十条 委审计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巡视机构等的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协助和配合干部管理监督、纪律检查等部门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

  (四)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

  (五)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本级党委。


  第三十一条 委人事教育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二)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委审计处。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委审计处;

  (二)对审计处理决定,应当在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委审计处;

  (三)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第三十三条 委属单位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内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委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经济责任
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委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有关事项,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议事机构,负有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委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职能。联席会议在委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分管审计工作的委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第三条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分管审计工作的委领导担任。联席会议成员部门为委纪检组、组织处、人教处和审计处,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为分管此项工作的委领导和各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邀请其他部门负责人参加。

  联席会议成员部门应确定一名联络员,承办日常有关工作。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联络员可列席会议。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委审计处,审计处处长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各成员部门的联络员和委审计处人员组成。


  第五条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规定,结合委实际情况,研究落实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

  (三)听取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结果利用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立案查处情况的报告。

  (四)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调经济责任审计中的有关事项。

  (五)审议、研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重要文件、规定和事项。

  (六)其他需要研究办理的工作。

  联席会议审议、研究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委党委请示报告。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汇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向有关领导和联席会议报告,并采取适当形式交流经验、通报情况。

  (二)起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要文件和规定。

  (三)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

  (四)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整理印发会议纪要。

  (五)完成联席会议和有关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联席会议成员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各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作用,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一)纪检组的主要职责:

  1.向审计部门介绍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有关廉政情况;

  2.负责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

  3.根据审计结果,对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做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4.对本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处的主要职责:

  1.根据委管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联席会议召集人的意见,每年年底前,向联席会议提出下一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

  2.在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前,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向审计部门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3.在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前,向审计部门介绍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年度考评结果等有关情况,同时,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提出审计重点。

  4.根据需要,对审计中查明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及严重阻碍、拒绝审计的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并向联席会议报告有关情况。

  (三)人教处的主要职责:

  1.在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前,向审计部门介绍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人事管理方面的情况,同时,根据人事管理工作的需要,提出审计重点。

  2.指导、监督下级人事部门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履行相关工作职能。

  (四)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1.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批准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2.在实施审计前,听取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的意见和审计建议。

  3.根据委组织处的委托,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并根据审计情况,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4.拟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5.向联席会议汇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建议,以及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6.将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党政领导干部涉及党纪、政纪问题的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7.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九条 联席会议的议事程序:

  (一)联席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征求成员部门意见后提出,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确定。

  (二)需要联席会议研究的重要文件及事项,承办部门应根据需要在会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筹备和具体组织等工作。

  (四)联席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认真讨论各项议题并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五)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意见和建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整理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审定、签发。


  第十条 本制度由委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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