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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一般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 发文字号:津财库[2015]19号
  • 发布日期:2015.04.09
  • 实施日期:2015.04.0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债券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一般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库〔2015〕19号)



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促进天津市政府一般债券顺利发行,保护申请人和债券承销团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64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政府一般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4月9日


  天津市政府一般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天津市政府一般债券顺利发行,保护申请人和债券承销团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64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政府一般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政府一般债券(以下简称一般债券),是指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天津市财政局代表天津市人民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并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基本条件的金融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债券承销团成员,是指可承销天津市政府一般债券的金融机构。

  第六条 一般债券承销团的组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虑到一般债券的发行规模,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25家,其中主承销商原则上不超过8家。

  第七条 一般债券承销团成员按年度实行增补退出制,主承销商根据上年一般债券承销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金融机构总部设在天津市或在天津市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信誉良好;
  (三)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产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四)具有负责债券业务的专职部门和健全的债券投资与风险管理制度;
  (五)信息化管理程度较高;
  (六)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各项义务;
  (七)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或者总资产在人民币100亿元以上。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截止日期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由申请机构或授权其下属机构递交);
  (二)天津市政府一般债券承销团成员申请表;
  (三)天津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天津市财政局根据申请人的承销意愿、债市能力、机构实力等因素采用综合评分法,择优确定一般债券承销团成员及主承销商。具体评分指标和评分方法见附件。

  第十一条 天津市财政局对确定作为一般债券承销团成员和主承销商的申请人予以书面通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一般债券承销团组建后,天津市财政局每年可根据承销团成员的退出情况,以及债券发行工作的实际需要,增补符合申请条件的金融机构。

  第十三条 一般债券承销团成员若连续两年未承销一般债券,则取消其承销团成员资格。

  第十四条 一般债券承销团成员和主承销商出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财务状况恶化,难以继续履行债券承销团成员义务的,应当根据一般债券承销协议的约定退出承销团。

  第十五条 一般债券承销团成员退出承销团的,天津市财政局将终止与其签订的一般债券承销协议。退出承销团的机构,自退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加入一般债券承销团。


  第十六条 一般债券承销团成员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与天津市财政局商定一般债券承销协议的条款内容;
  (二)对一般债券发行方式和管理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一般债券发行活动,向天津市财政局直接承销一般债券;
  (四)按照一般债券发行文件规定,获取手续费收入;
  (五)通过规定渠道及时获取一般债券发行信息。

  第十七条 一般债券承销团成员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积极参加一般债券发行活动,按时足额向天津市财政局缴纳一般债券发行款;
  (二)做好一般债券宣传和分销工作,维护天津市政府一般债券信誉;
  (三)及时报送一般债券发行和销售情况;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接受债券业务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机构出现的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
  (五)开通与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相联的专用通讯线路;
  (六)参加一般债券招投标活动,在合理的价格区间内进行理性投标,维护债券发行活动的正常秩序;
  (七)在一般债券承销协议规定的比例范围内,负责一般债券的投标和承销;
  (八)积极参与一般债券交易,维持债券市场正常秩序。

  第十八条 一般债券承销团主承销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义务;
  (二)提供一般债券的发行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手续费率等咨询服务;
  (三)按季度报送债券市场运行分析报告,并就改进一般债券发行和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提出建议;
  (四)承销团成员因故退出或不能正常履行协议规定内一般债券承销额度的,主承销商应负责该类承销团成员的协议规定内额度的包销工作。


  第十九条 天津市财政局负责对一般债券承销团成员资格申请以及承销团成员开展债券业务有关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一般债券承销团成员资格的,天津市财政局可以取消其一般债券承销团成员资格和主承销商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一般债券承销团成员出现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的,天津市财政局根据一般债券承销协议的约定通知其退出承销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政府一般债券承销团成员评价方案


  一、总体原则
  根据《天津市政府一般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天津市一般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采用综合评分法,按得分排名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原则:
  (一)优先承销能力的原则。将申请人承诺债券年度最低承销额度作为重要因素予以考虑。
  (二)注重债市能力的原则。将申请人在全国债市的承销与发行情况等作为重要因素予以考虑。
  (三)控制风险的原则。将机构实力和防控风险能力等作为重要因素予以考虑。

  二、评价体系
  (一)指标权重的安排。
  根据上述原则,对申请人承销能力指标、债市能力指标、机构实力指标各赋予一定的指标权重。
  1、承销能力指标权重为0.5。该指标为申请人承诺年度最低承销额度。
  2、债市能力指标权重为0.25。该指标下分三项分指标:承销团组建前一年度记账式附息国债承销总量、承销团组建前一度地方政府债券承销总量、承销团组建年度财政部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类别。上述分项指标在债市能力指标中的权重分别为0.6、0.2、0.2。
  3、机构实力指标权重为0.25。该指标下分三项分指标:承销团组建前一年度的年末总资产、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三个分项指标在机构实力指标中的权重分别为0.4、0.3、0.3。证券类金融机构以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替代不良贷款率与拨备覆盖率进行评分。
  (二)分值的计算。
  每项评价指标满分为100分,按照申请人指标的对比情况依设定的规则计算得分;按照权重对各指标得分进行加总,得出各申请人的最终得分。具体步骤如下:
  1.单项评分。
  (1)定比数据(承销能力指标,债市能力指标中的记账式附息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承销总量,机构实力指标)的计分方式:根据申请人各分指标在对应年度的实际情况进行排名,最优值得100分,最差值得50分,中间值依线性比例计算得分。
  (2)定类数据(债市能力指标中的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类别)实行差别计分。财政部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得100分,乙类成员得75分,其他得50分。
  2.加权得分。
  根据预先确定的指标权重,计算申请人的得分,即各大类指标分值乘以权重,加总计算出单个申请人的得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某申请人总得分=承销能力指标得分×50%+债市能力指标得分×25%+机构实力指标得分×25%
  其中:
  某申请人承销能力指标得分=承诺年度最低承销额度得分
  某申请人债市能力指标得分=记账式附息国债承销总量的得分×60%+地方政府债券承销总量的得分×20%+财政部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类别的得分×20%
  某申请人机构实力指标得分=总资产得分×40%+不良贷款率得分×30%+拨备覆盖率得分×30%
  3.得分排名。
  依各申请人的得分从高到低排名,确定前25家金融机构作为一般债券承销团成员,其中前8家为主承销商。若申请人不足25家,则全部申请人均作为一般债券承销团成员。

  三、注意事项
  各申请人应如实填报数据,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天津市财政局将通过有关部门对各申请人报送的数据进行抽查核实,所报数据有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或撤销报名资格或承销团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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