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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13年4月1日起,在公用电信网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地区,批复立项的居住建筑其通信设施必须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和设计单位在住宅区及住宅建筑工程建设和设计中应当严格执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及《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保证各项技术标准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各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设施设计。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住宅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要严格审查《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中各项强制性条文落实情况,违反强制性条文以及不符合规范规定的设计要求的,要督促整改落实;拒不整改或不按规范落实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四、建设单位必须同步建设住宅区内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暗线等通信设施,预先铺设入户光纤、预留设备间,所需投资纳入相应建设项目概算。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光纤到户通信设施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文件报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及《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监督力度,严把质量关,加强对光纤到户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工程建设中违反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拒不执行规范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光纤到户通信设施验收文件备案工作。住宅区及住宅建筑光纤到户通信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备案。未经备案的住宅区及住宅建筑的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各电信运营企业不予接入公用电信网,不予开展电信业务、提供电信服务。
七、对擅自在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建设光纤入户通信设施,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接入公用电信网开展电信业务的;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入户通信设施擅自接入公用电信网并开展电信业务的,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纠正和处罚。
八、电信运营企业提供电信服务时,要充分保障电信用户的选择权,依靠质优价廉的电信业务及服务赢得市场,严禁通过不正当方式和手段垄断经营。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等不得设置不平等条件,限制电信运营企业进入住宅区开展电信业务,提供电信服务。不得向电信用户提出限制性要求,损害电信用户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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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通信管理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通信管理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4.06.27
  • 实施日期:2013.04.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天津市通信管理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切实做好光纤到户建设工作,全面提升我市住宅信息化水平,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自2013年4月1日起,在公用电信网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地区,批复立项的居住建筑其通信设施必须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和设计单位在住宅区及住宅建筑工程建设和设计中应当严格执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及《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保证各项技术标准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各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设施设计。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住宅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要严格审查《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中各项强制性条文落实情况,违反强制性条文以及不符合规范规定的设计要求的,要督促整改落实;拒不整改或不按规范落实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四、建设单位必须同步建设住宅区内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暗线等通信设施,预先铺设入户光纤、预留设备间,所需投资纳入相应建设项目概算。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光纤到户通信设施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文件报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及《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监督力度,严把质量关,加强对光纤到户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工程建设中违反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拒不执行规范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光纤到户通信设施验收文件备案工作。住宅区及住宅建筑光纤到户通信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备案。未经备案的住宅区及住宅建筑的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各电信运营企业不予接入公用电信网,不予开展电信业务、提供电信服务。


  七、对擅自在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建设光纤入户通信设施,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接入公用电信网开展电信业务的;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入户通信设施擅自接入公用电信网并开展电信业务的,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纠正和处罚。


  八、电信运营企业提供电信服务时,要充分保障电信用户的选择权,依靠质优价廉的电信业务及服务赢得市场,严禁通过不正当方式和手段垄断经营。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等不得设置不平等条件,限制电信运营企业进入住宅区开展电信业务,提供电信服务。不得向电信用户提出限制性要求,损害电信用户的选择权。

天津市通信管理局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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