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5]10号)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公积金委[2015]10号
- 发布日期:2015.09.24
- 实施日期:2015.09.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住房制度改革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三部委《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有关精神,为支持缴存职工合理的住房需求,现将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及其他符合我市购房条件自有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所购住房价款的30%降低至20%。申请组合贷款的,需同时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20年8月31日废止。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15〕10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三部委《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有关精神,为支持缴存职工合理的住房需求,现将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及其他符合我市购房条件自有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所购住房价款的30%降低至20%。申请组合贷款的,需同时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20年8月31日废止。
201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