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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登记主体。拟供应土地部分为整理储备土地、部分为已征收集体土地或部分为国有存量土地的,宗地四至按拟供应土地范围确定,权利人登记为“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做好相关土地数据的清理工作。在办理供前登记时,各土地登记机构应认真核查房地产登记网络系统(以下简称网络系统)相邻宗地的图形和属性数据,并查阅土地登记档案。对于在办理土地登记图形数据录入时产生的细碎图斑或补录时无根据的属性数据以及第一次土地调查中未登记的数据,由土地登记机构向信息中心转送联系单,信息中心进行删除后,再办理供前登记。
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分工。拟供地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已登记而房屋未登记的,原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和供前登记可由各土地登记机构一并办理。
四、理顺审核程序。自2011年4月12日起,各土地登记机构完成供前登记后,应当经市局核查,再进行土地供应。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土地供应前土地登记情况核查意见》(见附件1),并留存《土地登记调查审批表》。
五、严格供前登记审核内容。土地登记机构要严格审核,切实做到“四不准”即未征收转用的集体土地和非建设用地(军用土地未取得《军队空余土地转让项目确认书》的)不准发证;原权属不清、原登记未注销的不准发证;要件不齐的不准发证;未完成相邻宗地指界的不准发证。审核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要件问题。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规定,通过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不再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同时启用新版《土地登记申请书》(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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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供应前土地登记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11]240号
  • 发布日期:2011.06.20
  • 实施日期:2011.06.2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地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供应前土地登记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权〔2011〕240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市区国土分局、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土地局、滨海高新区国土房管局、生态城国土局,滨海新区规国局,各区、县房管局:

  为确保土地供应安全、高效,进一步规范土地供应前土地登记程序(以下简称“供前登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登记主体。拟供应土地部分为整理储备土地、部分为已征收集体土地或部分为国有存量土地的,宗地四至按拟供应土地范围确定,权利人登记为“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做好相关土地数据的清理工作。在办理供前登记时,各土地登记机构应认真核查房地产登记网络系统(以下简称网络系统)相邻宗地的图形和属性数据,并查阅土地登记档案。对于在办理土地登记图形数据录入时产生的细碎图斑或补录时无根据的属性数据以及第一次土地调查中未登记的数据,由土地登记机构向信息中心转送联系单,信息中心进行删除后,再办理供前登记。

  对于供地范围内已办理原房地产注销登记手续,但图形数据或属性数据未在系统上未处理完毕的,土地登记机构应以联系单的形式通知有关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当天对已注销的登记数据进行清理后,再办理供前登记。


  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分工。拟供地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已登记而房屋未登记的,原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和供前登记可由各土地登记机构一并办理。


  四、理顺审核程序。自2011年4月12日起,各土地登记机构完成供前登记后,应当经市局核查,再进行土地供应。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土地供应前土地登记情况核查意见》(见附件1),并留存《土地登记调查审批表》。

  其中,滨海新区范围内供前登记卷由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供前登记核查是市局每季度房地登记档案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市局定期通报。连续两个月供前登记核查合格的,市局不再即时核查。对于房地登记档案检查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区县,市局重新启动核查程序。

  办理供前登记不再审核界外用地权属情况。


  五、严格供前登记审核内容。土地登记机构要严格审核,切实做到“四不准”即未征收转用的集体土地和非建设用地(军用土地未取得《军队空余土地转让项目确认书》的)不准发证;原权属不清、原登记未注销的不准发证;要件不齐的不准发证;未完成相邻宗地指界的不准发证。审核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登记要件齐备,且具有关联性、一致性;

  (二)拟供地范围内原房地权属清晰,且已完成注销登记。属于集体土地或农用地、未利用地的,要办理土地征收或转用手续;

  (三)登记主体符合《关于土地供应前办理土地登记的补充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0]222号)及本通知规定;

  (四)已完成本宗地及相邻宗地的界址认定;

  (五)地籍测绘成果已通过测绘监管验收;

  (六)界址表、勘丈记事等相关文书表格填写完整规范,审核意见全面具体、表述准确。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要件问题。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规定,通过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不再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同时启用新版《土地登记申请书》(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土地供应前土地登记情况核查意见

     2.土地登记申请书(略)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1
  土地供应前土地登记情况核查意见
  xx国土分局(或土地管理部门):
  经复核,你局办理的X宗土地供应前土地登记已经核查完毕,符合供前登记相关规定,具体明细如下。请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序号

单位名称

房地产权证号

 

 

 

 

 

 

 

 

 

 

 

 

 

 

 

 

 

 

 

 

 

 

 

 



二〇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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