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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自首和立功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 发布部门: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00.03.09
  • 实施日期:2000.03.0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 法规类别: 自首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自首和立功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2000年3月9日)



  为准确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刑事案件中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我院于2000年3月9日在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召开有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部分基层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院长、刑庭庭长参加的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研讨会。会议就我院起草的《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意见》(讨论稿)进行了充分讨论。现将本次会议讨论意见纪要如下:
  一、对投案的认定
  1.关于犯罪嫌疑人的投案问题
  司法机关虽已发觉了犯罪事实,并已发现了犯罪嫌疑人,但就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或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前,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受到讯问或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则丧失了自动投案的条件。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规定,有针对性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留置盘问,犯罪嫌疑人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不属自动投案。
  2.关于向纪检、监察部门投案的问题
  《解释》一条关于“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规定应当包括向纪检、监察部门投案。
  纪检、监察部门已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违纪或一般违法行为,对犯罪嫌疑人按照组织程序进行审查,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亦应视为自动投案。
  3.关于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视为自动投案的问题
  “形迹可疑”是指因犯罪嫌疑人行为、举止、所在场所、时间等方面的异常导致的可疑。司法机关因发现或扣押了犯罪证据对犯罪嫌疑人产生怀疑而进行查问,犯罪嫌疑人交代了犯罪事实的,不属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仅因一般违法被查问,主动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应视为自动投案。
  4.关于“准备投案”、“正在投案途中”情节的认定
  认定犯罪嫌疑人准备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要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投案意图的证据佐证,不能仅凭口供,或凭不确定的证据认定。
  5.关于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送去投案的问题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送去投案,无论犯罪嫌疑人同意或者默认而归案的,均应视为自动投案。
  6.关于亲友代为投案的问题亲友代为投案的,应受犯罪嫌疑人委托,嫌疑人等候归案的,才能视为自动投案。
  7.关于交通肇事案件中自动投案情节的认定
  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肇事后保护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的,视为自动投案。为抢救伤员而离开肇事现场,尚未投案即被公安机关抓获,亦应视为自动投案。
  8.关于“主要犯罪事实”的确定问题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指其交代的事实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确认的主要犯罪事实。

  二、对立功的认定
  1.关于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构成立功的问题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其他案件”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参与犯罪以外的其他案件;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线索对案件侦破起决定作用;三是案件已被侦破。
  2.关于检举揭发共犯构成立功的问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检举、揭发共犯成员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属于立功表现。如果交代了本人与其他同案犯参与的共同犯罪,经查属实,是自首行为,不属立功。自首后又有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同案犯行为的,同时构成立功。
  3.关于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的问题
  “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必须是已经抓获,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协助的形式包括:带领侦查机关到嫌疑人藏匿地点抓获,提供了侦查机关不掌握的通讯号码,提供了侦查机关不掌握的藏匿地点。所谓“不掌握”是尚未通过其他侦查手段获取的情况。

  三、对揭发、检举他人犯罪的情况的处理
  对于被告人揭发、检举他人犯罪的材料,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进行查证,根据查证结果确定被告人是否具有立功表现。
  1.一审案件审理期间对揭发、检举材料的处理
  一审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揭发、检举他人犯罪,如在法律规定的案件审理期限届满之前仍无查证结果,应即时审结案件。不能以等待查证揭发、检举情况为由申请延长案件的审理期限。对于在一审案件宣判以后取得查证结果,确定被告人有立功表现的,如已进入二审或复核程序,应当在二审或复核程序中予以认定。
  2.二审、复核案件审理期间对揭发、检举材料的处理
  二审或复核案件期间,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人、被告人揭发、检举他人犯罪,一旦查实后不能判处死刑,且揭发线索明确具体,能够查证的,应待揭发、检举情况查证后予以处理。
  对于非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人、被告人提出的揭发、检举他人犯罪的情况,如在法律规定的案件审理期限届满之前仍无查证结果,应即时审结案件。不能以等待查证揭发、检举情况为由申请延长审理期限。
  3.关于裁判已生效后揭发、检举查证属实问题
  被告人、上诉人在案件审理期间揭发、检举他人犯罪,直至判决或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才取得查证结果的,如果根据查证结果,能够确认被告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确需改判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四、对自首和有立功表现的被告人的处罚
  对犯罪后自首、立功的被告人,应根据其所犯罪行轻重和自首、立功的具体情节,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和悔罪程度,决定是否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1.关于自首和立功情节的范围
  自首的具体情节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司法机关是否已发现犯罪,是否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是否正在抓捕以及投案的方式等。立功的具体情节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检举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轻重、抓捕难度等。
  2.对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般处罚
  具备自首或立功情节,一般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但减轻处罚时,应从严掌握;罪行特别严重,有充分理由的,也可以不从轻处罚。
  3.特殊情况下的处罚
  对于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被告人,可以将其犯一罪或数罪、是初犯或再犯、审判过程中翻供等情况,作为可参照的量刑情节。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应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犯罪后自首或有立功表现,在确定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时,应从严掌握。

  五、其他问题
  1.关于认定自首和立功的证据问题
  对于认定被告人自首、立功或重大立功的,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该证据在庭审中进行质证后确认。法庭应当根据保护自首、立功的被告人的人身安全的原则,采取适宜的质证方式。
  2.关于裁判文书中对自首、立功的表述
  对于自首、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的,无论是否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均应当在判决书或裁定书中明确说明理由。

  六、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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