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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公积金委[2018]4号
  • 发布日期:2018.06.19
  • 实施日期:2018.07.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住房制度改革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18〕4号)



各区,各委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17〕20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现将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自2018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050元,最高不得超过24240元。

  单位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8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缴存比例

  除企业外的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比例不作调整,仍为各11%。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按单位和职工各自最高不超过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企业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上、下限规定,保证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顺利调整。


  五、本通知有效期自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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