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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4]1号
  • 发布日期:2014.01.02
  • 实施日期:2014.01.0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调解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津政办发〔201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综治委〔2011〕1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平安天津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津党发〔2013〕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调解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调解是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机关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和相关纠纷,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市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和区县行政职能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完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和相关纠纷,推动平安天津、美丽天津建设,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制度

  (一)主要任务。

  1.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各单位要在行政调解适用范围内,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对矛盾纠纷当事人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解决争议纠纷的协议,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和相关纠纷。各单位要进一步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对不愿意进行行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要及时依法进行处理,主动告知相关法律救济权利和渠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裁决或行政诉讼等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和相关纠纷。

  2.发挥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调解职能。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规定的调解原则、范围,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优先通过行政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和相关纠纷。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要深入了解各方诉求,找准争议焦点,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当事人自愿调解、达成协议创造条件。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各单位要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做好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及时履行行政复议调解协议,切实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3.配合做好行政案件诉前、诉中调解工作。各单位对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诉前、诉中提出的协调意见,要认真对待,积极配合;对人民法院指出的问题,要立即核实,主动改正,积极消除负面影响。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发挥对本级政府和职能部门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的统筹协调作用,切实做好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二)工作制度。

  1.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各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制定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2.建立行政调解分析上报制度。各单位要加强行政调解信息汇报工作,及时通报本区县、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及时研究行政调解工作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的行政争议问题。对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争议问题,有关职能部门要摸清情况,提出对策建议,并及时与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沟通,同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对行政调解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

  3.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各单位要积极做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配合工作,在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矛盾多发领域,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专业指导,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各单位要积极做好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工作,建立调解情况通报交流制度,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在诉前已经做过行政调解工作的,应当将行政调解的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负责,建立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市和区县行政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市和区县行政职能部门要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的主管领导,在部门内部指定专门处室负责行政调解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会同公安、民政、工商、人力社保、国资、卫生、教育、农业、规划、建设交通、环保、商务、国土房管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建立行政调解工作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制定本区县行政调解工作的总体安排,并统筹协调复杂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单位要将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工作队伍中去,并给予必要保障,确保行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要根据行政调解工作任务需要和特点,有计划地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基层行政调解工作,明确专、兼职行政调解工作人员,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总体部署,制定各自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具体工作方案,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汇报,分管领导要及时协调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单位要定期对行政调解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对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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