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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撤销和合并的公司,根据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的需要,由其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下同)组织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中须包括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劳动等部门的人员),负责对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市属公司的清算组织组成人员名单需报市清整办、原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关财税管理处备案;区、县、街(乡)属公司的清算组织组成人员名单需报各区、县清整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区、县财政局备案。
二、确定撤销和合并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对公司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彻底清查盘点,编造清册,并核对帐目,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所有帐外资产也应按规定清理,登记入帐。清算组织要负责检查核实。
三、撤销和合并的公司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财产、物资盘盈、盘亏、报废和其他损失,应当核实数额,查明原因和责任。需要核销的损失,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银行批准。涉及核销国家基金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携申请核销国家基金的报告、公司清查核实后的资金平衡表(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册和资产及债权债务处理说明书,报送有关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四、撤销和合并的公司的各项存款、借款,所有的应收、应付、暂收、暂付、以拨代支等款项,都要同公司的开户银行核对清楚。同有关单位和个人核对清楚。所有的款项,应当收回的要抓紧收回,应当偿还的要及时偿还。对被撤销公司尚未到期的债权,由主管部门或投资单位接收,按期收回。
五、确定撤销的公司,其资产经过评估,由清算组织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后,报公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变卖或拍卖。资产变卖或拍卖的收入和清理债权债务相抵后的净收入,扣除清理期间合理的费用支出后的结余资金,一律专项收缴上交。
六、撤销的公司自被确定撤销之日起,应停止提取各项专用基金和费用。对于清算结束之前为维持正常活动和维护财产所发生的费用,如:在职职工工资、物价补贴、福利医疗费用、辞退人员回乡路费和一次性少量补助及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用,维护财产必不可少的管理费用等支出,从处理财产物资和清理债权收回的银行存款、现金结余中解决,并应按月编制费用预算,报主管部门和有关财政部门批准,按批准的费用预算开支。
七、撤销的公司,经过清理发生亏损的,各级财政部门一概不予弥补,主管部门也不得用国家的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抵偿债务。凡主管部门投资或者分享收益的,由主管部门用预算外资金予以解决;联营公司由投资单位按投资比例分担。
八、撤销的公司应按下列程序清偿债务:
九、确定合并的公司,合并方公司与并入方公司应办理国有资产转移手续,由交接双方签订国有资产交接协议,交接协议需载明并转的各项国家基金(包括固定基金、流动资金和各种专项基金)数额。交接双方应将签订的交接协议书、清查核实后的合并方公司的资金平衡表(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册,报送双方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由交接双方主管部门携上述协议、报表、财产清册和申请并转公司国有资产的报告,分别报送负责交接双方财务管理的有关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按下列规定办理合并方公司国有资产转移手续:
十、合并方公司未清偿完的债权债务,应由交接双方办理交接协议,一并移交给并入方公司。
十一、对按本通知第五条和第九条第(三)、(四)款规定,应专项收缴上交的撤销公司的结余资金和合并方公司的剩余资金及资产有偿转让收入,凡公司有主管部门(或总公司)的,一律上交主管部门(或总公司),专项用于主管部门(或总公司)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生产发展,并要将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接受其监督检查;凡公司没有主管部门(或总公司)的,一律上交有关财政部门,就地解缴入库,列“一九九0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的第六类“国营企业上交利润类”的第158款“国营企业兼并产权转让收入”科目。
十二、所有并转的公司都必须按本通知规定,报有关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划转手续;所有撤销的公司都必须按本通知规定,报有关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结清登记手续。凡未办理国有资产划转、登记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予办理重新登记注册、变更登记、年检或注销手续。凡在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以后没有办理国有资产划转、登记手续,但已经办理了重新登记注册、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的公司,应于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前按本通知规定补办国有资产划转或登记手续。
十三、撤销和合并的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必须在清算和移交工作基本结束后,方能办理调动手续。
十四、撤销和合并的公司,在清理债权债务和资产关系中,必须严贯彻市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通知》(津政发(1988)133号)、批转的《关于清理整顿公司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津政发(1987)72号)和本通知的规定,严格执行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严禁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滥发奖金和补贴,挥霍浪费。对有违法行为的以及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失的公司及其主管部门,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十五、按本通知规定,应由有关财政部门负责审批(核)、备案以及对国有资产收缴的工作,按以下分工办理:市属公司,由各财税管理处负责;
十六、撤销和合并的金融性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理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撤并金融性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意见》办理。
十七、集体所有制公司或以集体所有制资金投资为主的联营公司,撤销和合并中有关国有资产的清理、划转和收缴以及债权债务清理的问题,按本通知规定及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本市在外省市开办的属于撤销、合并的全民所有制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国有资产划转和收缴工作,由其主管部门按上述规定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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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撤销、合并的全民所有制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国有资产划转和收缴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布日期:1990.08.29
  • 实施日期:1990.08.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撤销、合并的全民所有制
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国有资产划转和收缴工作的通知
(1990年8月29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清整办、人民银行市分行、市工商局拟定的《关于做好我市撤销、合并的全民所有制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国有资产划转和收缴工作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通知》((89)财法字第058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资商字(1990)第10号)、《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中国有资产收缴工作的通知》(国资商字(1990)第21号)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组织力量做好清理整顿公司中国有资产清理、划转和收缴工作的紧急通知》((90)国资商字第33号)精神,现对做好我市撤销、合并的全民所有制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国有资产划转和收缴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定撤销和合并的公司,根据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的需要,由其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下同)组织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中须包括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劳动等部门的人员),负责对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市属公司的清算组织组成人员名单需报市清整办、原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关财税管理处备案;区、县、街(乡)属公司的清算组织组成人员名单需报各区、县清整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区、县财政局备案。
  清算组织拟订的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方案以及实施办法,在征求有关部门(包括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部门)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部门批准。
  无主管部门(或无挂靠单位)的公司,由市清整办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此项工作。财政、税务、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二、确定撤销和合并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对公司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彻底清查盘点,编造清册,并核对帐目,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所有帐外资产也应按规定清理,登记入帐。清算组织要负责检查核实。

  三、撤销和合并的公司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财产、物资盘盈、盘亏、报废和其他损失,应当核实数额,查明原因和责任。需要核销的损失,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银行批准。涉及核销国家基金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携申请核销国家基金的报告、公司清查核实后的资金平衡表(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册和资产及债权债务处理说明书,报送有关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四、撤销和合并的公司的各项存款、借款,所有的应收、应付、暂收、暂付、以拨代支等款项,都要同公司的开户银行核对清楚。同有关单位和个人核对清楚。所有的款项,应当收回的要抓紧收回,应当偿还的要及时偿还。对被撤销公司尚未到期的债权,由主管部门或投资单位接收,按期收回。

  五、确定撤销的公司,其资产经过评估,由清算组织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后,报公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变卖或拍卖。资产变卖或拍卖的收入和清理债权债务相抵后的净收入,扣除清理期间合理的费用支出后的结余资金,一律专项收缴上交。

  六、撤销的公司自被确定撤销之日起,应停止提取各项专用基金和费用。对于清算结束之前为维持正常活动和维护财产所发生的费用,如:在职职工工资、物价补贴、福利医疗费用、辞退人员回乡路费和一次性少量补助及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用,维护财产必不可少的管理费用等支出,从处理财产物资和清理债权收回的银行存款、现金结余中解决,并应按月编制费用预算,报主管部门和有关财政部门批准,按批准的费用预算开支。
  撤销的金融性公司和非金融性公司,属于银行、保险公司用信贷基金、保险基金开办的,由银行和保险公司负责收回,仍作为信贷基金和保险基金使用;属用信贷资金和其他资金投入的,按国家的有关财务和信贷规定办理。
  对撤销的联营公司,其投资单位所有制不同的,或者同属全民所有制单位但财务核算制度或预算级次不同的,支付清理费用后剩余的资金应按各投资单位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该上交财政的应及时上交财政。

  七、撤销的公司,经过清理发生亏损的,各级财政部门一概不予弥补,主管部门也不得用国家的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抵偿债务。凡主管部门投资或者分享收益的,由主管部门用预算外资金予以解决;联营公司由投资单位按投资比例分担。

  八、撤销的公司应按下列程序清偿债务:
  (一)合理的工资、生活费;
  (二)依法应缴纳的各项税款;
  (三)国家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其他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申请人要求的,按申请人的债权比例分配。

  九、确定合并的公司,合并方公司与并入方公司应办理国有资产转移手续,由交接双方签订国有资产交接协议,交接协议需载明并转的各项国家基金(包括固定基金、流动资金和各种专项基金)数额。交接双方应将签订的交接协议书、清查核实后的合并方公司的资金平衡表(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册,报送双方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由交接双方主管部门携上述协议、报表、财产清册和申请并转公司国有资产的报告,分别报送负责交接双方财务管理的有关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按下列规定办理合并方公司国有资产转移手续:
  (一)公司在同一主管部门内部并转,或者在不同主管部门之间并转的,合并方公司的国有资产经负责交接双方财务管理的有关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计价划转。
  (二)交接双方的主管部门属不同预算级次的,或者我市与外省市的公司合并的,合并方公司国有资产的有偿转让或行政划转,均须由交接双方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负责交接双方财务管理的有关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双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
  (三)按上述(一)、(二)款规定,合并方公司的资产划转或有偿转让给并入方公司后,剩余的资金及资产有偿转让收入和合并方公司从接收单位收回的资金,一律专项收缴上交。
  (四)全民所有制公司的资产并入非全民所有制公司的,一律实行有偿转让。公司的资产应进行重新评估,评估方法由清算组织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评估结果报负责合并方公司财务管理的有关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债权债务和其他资金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上述合并方公司的资产有偿转让收入一律专项收缴上交。

  十、合并方公司未清偿完的债权债务,应由交接双方办理交接协议,一并移交给并入方公司。

  十一、对按本通知第五条和第九条第(三)、(四)款规定,应专项收缴上交的撤销公司的结余资金和合并方公司的剩余资金及资产有偿转让收入,凡公司有主管部门(或总公司)的,一律上交主管部门(或总公司),专项用于主管部门(或总公司)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生产发展,并要将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接受其监督检查;凡公司没有主管部门(或总公司)的,一律上交有关财政部门,就地解缴入库,列“一九九0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的第六类“国营企业上交利润类”的第158款“国营企业兼并产权转让收入”科目。

  十二、所有并转的公司都必须按本通知规定,报有关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划转手续;所有撤销的公司都必须按本通知规定,报有关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结清登记手续。凡未办理国有资产划转、登记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予办理重新登记注册、变更登记、年检或注销手续。凡在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以后没有办理国有资产划转、登记手续,但已经办理了重新登记注册、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的公司,应于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前按本通知规定补办国有资产划转或登记手续。

  十三、撤销和合并的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必须在清算和移交工作基本结束后,方能办理调动手续。

  十四、撤销和合并的公司,在清理债权债务和资产关系中,必须严贯彻市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通知》(津政发(1988)133号)、批转的《关于清理整顿公司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津政发(1987)72号)和本通知的规定,严格执行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严禁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滥发奖金和补贴,挥霍浪费。对有违法行为的以及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失的公司及其主管部门,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十五、按本通知规定,应由有关财政部门负责审批(核)、备案以及对国有资产收缴的工作,按以下分工办理:市属公司,由各财税管理处负责;
  区、县、街(乡)属公司,由各区、县、街(乡)财政局(所)负责(凡街〈乡〉财政尚未建立的,该街〈乡〉属公司由区、县财政局负责);凡由区税务分局负责监交的市属公司,直接由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负责。
  在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成立之前,暂由各级财政部门代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按本通知规定,凡需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核)或备案的有关事宜,可按以上财政部门的分工,分别报送市、区、县、街(乡)财政局(所)和各财税管理处审批(核)或备案,所需的有关报表资料,应报送财政部门一式二份。

  十六、撤销和合并的金融性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理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撤并金融性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意见》办理。

  十七、集体所有制公司或以集体所有制资金投资为主的联营公司,撤销和合并中有关国有资产的清理、划转和收缴以及债权债务清理的问题,按本通知规定及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本市在外省市开办的属于撤销、合并的全民所有制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国有资产划转和收缴工作,由其主管部门按上述规定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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