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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处违法案件转办程序规定》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监[2007]680号
  • 发布日期:2007.07.28
  • 实施日期:2007.08.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房屋纠纷房屋住宅建设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处违法案件转办程序规定》的通知
(津国土房监[2007]680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局、蓟县地矿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处违法案件转办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处违法案件转办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查处违法案件转办工作,完善查处机制,提高查处效率,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明确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监察职权的通知》(津国土房监[2007]13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查处违法案件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应当按照职能分工,直接查处辖区内的国土资源和房地产违法案件。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各业务处室及相关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业务部门)在日常管理和巡查工作中发现涉嫌违反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移交区、县局依法查处。
  案件移交时,市局业务部门应当填写《案件转办单》(附表1),并经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转区、县局。《案件转办单》应当附有关涉嫌违法的初步证据材料。
  案件查处过程中,业务部门应当对区、县局给予指导、协助和配合。


  第四条 区、县局接到《案件转办单》后,应当立即到现场调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指定专人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转办案件。


  第五条 区、县局应当建立和完善案件的内部查处机制、规范运作程序、明确部门职责。执法监察部门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等工作,相关业务科室应当给予技术支持。


  第六条 转办案件立案后,相关业务科室应当在7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局有关业务部门备案。其中符合《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监察管理规定》(津国土房监[2006]437号)第十一条情形的,由执法监察部门报市局执法监察处备案。


  第七条 区、县局调查终结后,依法需要进行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填写《行政处罚建议书》,由执法监察部门依法定程序实施处罚。
  依法不需要处罚的,区、县局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附表2)报市局相关业务部门;市局相关业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主管局长同意后转区、县局。区、县局按照处理意见办结。


  第八条 按照谁转办、谁督办的原则,市局业务部门负责对转办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推动和落实。依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违法案件查处督办制度》(津国土房监[2006]1012号)和《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督办规定》(津国土房监〔2007〕530号),对区、县局依法履行查处职责情况进行督办。


  第九条 市局按有关规定追究对转办案件未尽查处职责的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市局执法监察处、执法监察总队对区、县局依法履行查处职责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符合《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监察管理规定》(津国土房监[2006]437号)第十二条情形的转办案件,按照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时限和要件,由承办案件的区、县局向转办业务部门和执法监察处备案。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有关案件查处职责及转办程序规定》(津国土房监[2006]8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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