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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或停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财综[2017]99号
  • 发布日期:2017.08.08
  • 实施日期:2017.08.0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经常项目综合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或停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津财综〔2017〕99号)



市建委,市市容园林委,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24号),现就取消或停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5月1日起,取消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


  二、自2017年7月1日起,停征停车场易地建设费、(园林绿地)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住宅气源发展费。


  四、取消或停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予以保障。


  五、涉及取消或停征收费项目的执收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对以前年度欠缴或多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上缴国库或及时清退。


  六、各有关部门和各区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执行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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