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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农副产品生产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发[2005]044号
  • 发布日期:2005.06.08
  • 实施日期:2005.06.0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农副产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农副产品生产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
(津政发[2005]0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建设和规范我市农副产品生产与流通体系,实现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农副产品生产流通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全面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快我市农副产品生产基地、批发交易市场和菜市场建设;鼓励多元化投资,推行现代流通方式,促进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坚持规范化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目标和职责,以推进我市农副产品实现规模化生产,增加经济效益,提高农民收入。通过规范化管理,搞活市场流通,保证食品卫生安全,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管理水平。

  二、加强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和流通设施建设
  (一)加强无公害农副产品基地建设。
  1.扩大原无公害生产基地规模。到2007年,无公害种植面积达到100万亩,无公害畜产品基地达到300个,无公害水产品养殖面积达到40万亩。全市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基本实现无公害化生产。
  2.加快无公害产地认定。对非无公害产地进行治理和调整,提高无公害农副产品的综合生产能力,完善5个市级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和12个农口区县检测站的建设,加大对农副产品的抽检频次和密度,提高对农副产品的检测能力和监管水平。建立生产经营记录档案,推行农副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和准出制度。
  3.推动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培育一批市级无公害农副产品龙头企业,推进产业化经营,鼓励有实力的生产企业直接进入流通领域。
  4.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制定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等标准和规范,开发无公害农副产品自有品牌,推广净菜和小包装上市。
  (二)加快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建设改造进度。
  按照国家质监总局《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GB/T19220-2003)标准,对王顶堤集团公司、金钟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何庄子农产品批发交易中心兴办的批发交易市场,于2006年完成改造提升;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有关区人民政府,在北辰区与红桥区结合部选址,新建一个现代化多功能大型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2005年完成用地选址并制定出规划方案,2006年开工建设。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统一配备冷藏设备和农药残留检测设备,健全产品索证查询系统,建立健全卫生、商品质量、商品准入等规章制度。对进入市场的农副产品进行严格检疫检测,凡达不到标准的不得进场交易。
  (三)加快市内六区农贸市场改造和规范化菜市场建设步伐。
  以合理布局、改善环境、方便群众、满足需求为原则,按照市生鲜食品超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天津市新建菜市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基本标准》(津生鲜办〔2005〕17号),改造市内六区现有农贸市场,新建规范化菜市场,同时扩大大中型综合超市生鲜食品经营面积。
  1.依据常住人口每万人建1000至1500平方米菜市场的配置标准,在市内六区建设200个菜市场,建筑面积57.6万平方米。除2004年前已建的71个菜市场(21.56万平方米)外,2005年再新建129个菜市场(36.04万平方米),同时拆除8个占路市场。
  2.根据菜市场占用土地性质,实行相应扶持政策。
  (1)凡属国有企业占用的划拨土地,无论是自行投资或合作投资,只要不改变土地权属关系,允许按照规划要求和规定标准建设改造菜市场。
  (2)凡属划拨给区政府配套办的菜市场建设用地,可鼓励吸引多元投资主体兴办菜市场。
  (3)凡属企业获得出让土地中的菜市场用地,必须按规划设计条件建设菜市场,交各区人民政府使用。
  (4)凡建菜市场用地属集体土地的,可享受国有企业占用划拨土地建菜市场的政策。
  (5)凡规划建设菜市场用地需拆除地上建筑物的项目,由市土地整理中心进行收购整理,进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其中规划菜市场由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负责建设,在土地出让时对土地使用条件给予支持,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
  (6)凡规划建设菜市场用地必须用于建设菜市场,不得改作他用,由市规划和商务部门负责监管。
  3.新建、改造菜市场必须具有企业法人地位,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鼓励农副产品生产组织和生产者参与市区菜市场的建设和经营;鼓励菜市场的投资者实施统一经营;鼓励菜市场实行连锁、配送等现代经营方式。
  4.新建和改造的菜市场,要统一硬件标准,统一配套设施,统一名称标识,统一经营人员着装。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商品质量管理等各项市场管理制度,实行商品资格准入制、商品索证索票制和市场先行负责制。

  三、充分发挥供销社的组织推动作用
  (一)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等八部门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5〕11号)精神,由市供销总社发起组建社团组织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总社,协调、组织、指导各类专业合作社建设,组织推动以龙头企业为依托的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建立和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二)由市供销总社发起组建天津市农副产品流通协会,经政府授权和有关部门委托,负责制定农副产品市场经营服务规范并进行监控。建立天津市农副产品信息网站,参与组织推动农副产品包装、运输标准化的有关工作,纠正会员单位的违规行为,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以供销社为主体的服务网络,为无公害生产基地和专业社提供无公害种子、化肥、农药、农膜、饲料和种养殖科技信息服务,协调我市及周边大型农副产品卖场,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畅通无公害农副产品购销渠道。

  四、加强农副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监管
  (一)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市商务委负责制定农副产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营规范,综合协调推动实施;市农委负责农副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及指导专业合作社联合总社组建工作;市质监局负责食品加工环节各项监管工作;市市容委负责占路经营、乱摆乱卖等清理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农副产品流通环节监管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场经营设施规划选址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规划落实和市场建设工作。
  (二)制定法规,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由市商务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天津市菜市场建设管理办法(草案)和天津市农副产品生产流通管理条例(草案),结合我市农副产品生产流通各个环节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对相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三)落实无公害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发展扶持政策。对市内六区新建菜市场项目、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为菜市场的项目,按每平方米100元标准给投资者补贴。对原农贸市场拆除的,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原主办者补贴。市内六区菜市场建设改造项目免收大配套费和占道费,减免其他有关税费。各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的通知》(津政发〔2005〕23号)有关优惠政策,创造宽松环境,促进菜市场健康发展。

                           二00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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