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征兵办等六部门关于调整我市征兵有关优待政策意见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7]098号
  • 发布日期:2007.11.22
  • 实施日期:2008.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兵役制度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征兵办等六部门关于调整我市征兵有关优待政策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09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征兵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征兵有关优待政策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调整我市征兵有关优待政策的意见

  为认真做好新形势下的征兵工作,进一步调动广大适龄青年的参军热情,提高新兵质量,现对我市征兵有关优待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城镇退役义务兵、退役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生活补助标准

  将城镇退役义务兵、城镇一级复员士官、城镇二级复员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分别由2万元、2.3万元、2.6万元提高到2.4万元、2.8万元、3.2万元;将三级及以上转业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3万元提高到3.6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分别负担75%和25%。

  城镇退役义务兵、城镇一级复员士官、城镇二级复员士官和三级及以上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330元。所需资金,市财政负担5个月,其余由区县财政负担。


  二、提高义务兵优待金标准

  (一)提高城镇义务兵优待金补助标准。将城镇义务兵优待金补助标准由每户每年3192元提高到每户每年4200元。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分别负担50%。

  (二)加大市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农村义务兵优待金市财政补助政策。各区县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和《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规定,根据本区县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制定具体优待标准,优待标准不得低于4200元。市财政按照城镇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50%给予区县转移支付补助。


  三、扩大安置对象范围

  入伍前是农业户口,服役期间其家庭因政府征地、小城镇建设等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的,按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进行安置;领取征地补偿费的,只负责转为非农业户口。


  四、完善在校大学生征集入伍配套政策

  凡从天津市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一律纳入我市自谋职业安置范围,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以上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天 津 市 民 政 局

天 津 市 公 安 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