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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发改价管[2016]2号
  • 发布日期:2016.01.04
  • 实施日期:2016.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工业品价格管理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6〕2号)



市电力公司、华北电网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现就我市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上网电价

  (一)我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3.01分钱。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后标准见附件1。

  (二)同步调整后的我市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和除尘)为每千瓦时0.3514元。

  (三)电网企业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价标准,按照调整后的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二、疏导电价矛盾

  下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的降价空间,用于同幅度下调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支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并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具体是:

  (一)我市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3.13分钱,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调整后的电力销售价格见附件2、3。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和大工业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二)推动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验收合格并符合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机组实行电价支持。

  (三)将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

  (四)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

  以上价格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

  鼓励有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协商确定电价。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参考送、受电地区电价情况,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有关要求

  各级电网公司和各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电价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201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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