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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市场监管研[2015]6号
  • 发布日期:2015.04.22
  • 实施日期:2015.04.2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区域经济开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津市场监管研〔2015〕6号)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各有关处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就支持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营造宽松平等便利化的市场准入环境
  (一)推行许可经营项目筹建登记制度。对照前许可经营项目,除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保险公司,交易所,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爆破作业,烟花爆竹生产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其他项目外,申请人在取得前置审批文件、证件前,可凭承诺申请经营范围为“××项目筹建”的营业执照。
  (二)对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列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自贸区内企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并向商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备案。
  (三)自贸试验区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业务的,取消投资方主体资格、广告经营业绩的条件限制,取消投资方成立和运营的年限要求。
  自贸试验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取消企业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广告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限制。
  (四)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改革。充分利用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改革政策,最大限度下放审批权限,凡省级发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均委托自贸区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五)委托自贸区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直接受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申请。对在自贸区从事产品质量检测并对外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外资实验室,可不要求境外投资者具有三年以上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从事相关检测业务的经历。
  (六)对自贸区内具备相应条件且申请对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开展强检的单位,予以授权。
  (七)委托自贸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等许可事项。

  二、创新市场和质量监管方式,营造公平有序诚信化的市场竞争环境
  (八)深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扩大自贸区企业信息公示内容的范围,充分发挥企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的作用,将现有公示范围拓展至司法机关与行业协会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深化企业信用信息共享,着重加强自贸区管理机构与区外行政管理部门的联动监管,形成信用风险协同监控机制与利税共享机制。
  (九)推行新型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实施市场监管随机抽查制度,除法律法规对监管方式有特别规定或国家统一部署的专项治理外,不再对企业实施例行检查,定期随机抽取企业名单,实施综合性检查,消除多层重复执法。加大企业违法行为事后处置力度,在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综合运用信用风险等级分类、激励限制措施目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信用约束措施,促进区域内有序竞争。
  (十)支持自贸区创新全程追溯产品质量监管新模式。支持自贸区借鉴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实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违法线索倒查的质量监管模式。支持自贸区建立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的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对区内生产企业除国家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外,不再列入省级日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范围。
  (十一)创新自贸区质量技术监督执法体制。对于自贸区内生产加工和货物贸易企业进口原料、元件和辅料用于加工作业区加工制造且销往大陆以外市场的商品,其销售产品可以不按照中国的强制性标准、技术法规组织生产经营。支持实行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允许货物出口企业调整生产方式,使出口产品符合原产地规则的规定,避免生产的盲目性,使产品顺利进入目标市场。加强对敏感产业的原产地保护,对非敏感产业逐步放松原产地规则。
  (十二)创新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新模式,由逐条登记改为使用单位登记;自贸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部门应成立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机构,提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三、拓展职能服务综合优势,营造惠企便企国际化的营商服务环境
  (十三)支持自贸区产业集聚发展。发挥市场准入职能,支持自贸区内融资租赁、离岸金融、生物医药、国际贸易相关等产业发展,鼓励相关企业在自贸区落户,发挥自贸区重点发展产业集聚效应。
  (十四)支持检验检测机构发展。支持国家级检验中心落户自贸区,为金融服务业、专业服务业、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等提供检测服务。支持推动自贸区内检验机构的产品检验结果和检验标准与其他国家间的国际互认工作。
  (十五)支持自贸区实施标准化战略。探索将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度,逐步改为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制度,争取纳入国家试点地区。支持区内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引导、鼓励区内企业开展联盟标准创新试点。
  (十六)支持自贸区企业实施商标和品牌战略。支持自贸区建设商标品牌战略示范城区,培育更多自主商贸和服务品牌;加大商标国际注册指导力度,培育更多出口型商标品牌;鼓励自贸区企业创建中国驰名商标、天津市著名商标、天津市名牌产品。
  (十七)建立通报咨询服务机制。支持对区内企业进行WTO/TBT相关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通报工作。建立WTO/TBT/SPS预警制度,为消除、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提供咨询与服务。

  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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