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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粮食局
  • 发文字号:津粮仓储[2016]65号
  • 发布日期:2016.12.29
  • 实施日期:2016.12.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质量综合规定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粮仓储〔2016〕65号)



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各有农业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为深化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大检查工作成果,推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我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工作,确保我市粮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单位要扎实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工作,成立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工作小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按照《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规要求,切实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管理职责。同时要强化粮食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完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制度建设,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首负责任,落实质量安全相关人员岗位责任,严格执行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上下对应、快捷高效的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管理机制。

  二、健全制度,严格监测管理
  (一)加强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收获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是掌握粮食卫生指标的首要环节,也是确保地方粮食质量安全的第一道关口。要按照国家粮食局及市食安办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大我市种植的主要粮食品种(小麦、玉米、稻谷)监测力度,拓宽监测范围,增加监测数量。有农业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辖区内粮食播种面积,制定科学合理的扦样方案,要积极配合采样工作,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天津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负责样品的扦取及检验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要求,规范检验流程,确保检验结果及时准确可靠。
  (二)加强出入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
  各单位要按照《天津市市级储备粮油质量检验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出入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粮食入库环节,由承储企业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粮食质量指标逐车进行检验,粮食检验单作为企业粮食入库原始凭证,留存备查。质检中心负责对入库的粮食质量进行复检,检验结果合格的粮食(市外购入的粮食含重金属指标,下同)方可转为市级储备粮;检验结果不合格的粮食,不得转为市级储备粮,由承储企业承担主体责任。重金属指标不合格的粮食就地封存,由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置方案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严格出库粮食的质量把关,除进行常规质量检验外,增加对重金属指标的检验监测,扦样及检验工作由质检中心负责并出具检验报告,确保出库粮食质量可追溯。
  (三)加强储存期间粮食质量安全监测
  各单位要督促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T 29890-2013)做好日常检化验工作,并认真建立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以下信息: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收购或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施药情况、销售去向、出库时间及其他有关信息。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从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市粮食局委托质检中心对市级储备粮每年进行两次强制检验,对质量指标和储存判定指标进行鉴定,为粮食的安全储存和适时轮换提供准确依据。
  市粮食局还将结合市级储备粮“一年三查”及国家粮食局布置的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对粮食质量进行抽查检验,通过隐患排查和随机抽样检验等方式,对储备粮品质进行再次监测,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三、健全机构,提升能力
  各单位要有固定的机构和专人负责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管理的具体工作,切实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支持力度。加强检化验人员队伍建设,加大检化验仪器设备设施的投入力度,加强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全面提升粮食检验能力。

  四、积极沟通,及时报告
  各单位要及时、客观地报送粮食质量安全日常管理信息,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发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或隐患时,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市粮食局报告,并积极配合做好处置工作,防止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天津市粮食局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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