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2016)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发[2016]6号
  • 发布日期:2016.03.30
  • 实施日期:2016.03.3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煤矿安全生产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
(津政发〔201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参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安委〔2015〕5号),现就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
  1.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发挥市安委会综合协调管理职能,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支持、督促市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2.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宣传,定期分析、部署、督促、检查全市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工作。
  3.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
  市安委会: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等。
  2.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工作措施。
  3.研究拟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4.研究拟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5.部署全市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
  6.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7.审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
  8.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区县人民政府。
  1.加强对本区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责区县和街道(乡镇)两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发挥区县安委会综合协调管理职能,支持、督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区县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指导监督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4.督促和检查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5.加大公共安全设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事故处置等安全生产投入,协调解决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建立应急救援响应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和响应事故应急救援,负责或者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
  2.建立健全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紧急情况时,按规定及时上报,并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4.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5.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委。
  1.把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安排市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装备、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等所需市级预算内投资,并会同市安全监管局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及时贯彻落实各项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利用宏观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
  3.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含城镇燃气管道)保护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石油天然气管理保护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防科工办)。
  1.指导工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制定工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2.会同市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3.指导规模以上工业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参与或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4.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5.负责民用飞机、民用船舶制造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民用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
  6.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事故隐患整改落实;参与处理相关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协调解决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参与处理相关单位出现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
  (三)市商务委。
  1.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规模以上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行业等和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配合市有关部门推动各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落实,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2.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3.配合市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市教委。
  1.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依法加强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3. 加强安全科学与工程及职业卫生相关学科建设,发展安全生产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加快培养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相关专业人才。
  4.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方面的相关职责。
  5.负责直属院校、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
  7.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市科委。
  1.将安全生产科技领域纳入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及我市科技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推动安全生产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以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加大对安全生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项目承担单位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
  (六)市公安局。
  1.负责对全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指导火灾预防工作,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4.依法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环节实行监管,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5.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
  6.承担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部门联席会议、全市油气田及运输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7.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开展统计分析,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
  (七)市监察局。
  1.加强对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
  2.依法参加重大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3.督促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决定或意见的落实。
  (八)市司法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普法责任单位在执法和服务过程中切实履行社会普法责任;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在执法和服务过程中向社会公众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2.指导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和教育矫治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在执法过程中搞好法制宣传教育。
  3.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九)市财政局。
  1.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落实市级安全生产相关资金投入,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2.研究落实或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等经济政策,配合市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指导区县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十)市人力社保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依职权组织开展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2.制定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完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指导和监督落实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加大工伤预防的投入。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3.负责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4.负责患职业病的职工和跨省市流动作业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鉴定工作,做好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进行赔偿。
  5.负责监督检查国家和我市关于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及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执行情况。
  6.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7.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
  (十一)市国土房管局。
  1.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及资质管理,查处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2.依法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生产经营性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养护。
  3.依法负责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使用、修缮、拆除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法定职责打击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4.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市建委。
  1.依法对建设工程(按照职责分工由其他部门负责的水利、交通等建设工程除外)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负责拟定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
  2.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管理,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建设工程中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管理。
  5.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6.依法负责城市燃气、供热等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城市燃气、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
  7.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自建住房结构安全,组织推动农村危房改造。
  (十三)市环保局。
  1.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管,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依法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进行监督。
  3.拟定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
  4.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协调相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区县人民政府开展相关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十四)市市容园林委。
  1.负责市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对街道整修、夜景灯光建设、户外广告设置、建筑外檐装饰等市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安全生产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
  (十五)市农委。
  1.负责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做好农业生产事故防范工作,拟定农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农用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农机驾驶人员和农用机械实施监督检查。
  3.负责渔船渔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渔业生产作业安全规范,依法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
  4.负责农药、鼠药、兽药(渔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鼠药、兽药(渔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
  5.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实施安全管理,组织制定农村可再生能源安全管理规范,指导宣传可再生能源安全使用。
  6.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监督林业系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7.负责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市水务局。
  1.负责组织和指导对水库、水闸、泵站、河道、水电站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河道险工险段、病险水闸、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2.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3.负责对本市河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在河道内采砂、取土等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违法行为。
  4.负责城市供水、排水工程日常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水清淤作业中硫化氢中毒事故进行安全防范。
  5.指导、监督水务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6.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七)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1.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组织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4.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十八)市卫生计生委。
  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3.负责组织对重大突发事件、职业中毒、群体性伤害等安全事故的医疗抢救与卫生防疫,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卫生应急对策。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参与职业中毒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负责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市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指导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做好机构内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十九)市交通运输委。
  1.负责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拟定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公路、水路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客运、货运站(场)进行监管,监督运输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3.负责所辖水域水路客货运输及航道建设与养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客货运输船舶设施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监督管理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负责港口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危险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运输车辆、营业性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品道路运输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查处危险品运输违法行为。
  5.负责组织开展职责内道路、水运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无证经营、使用报废车船运营的违法行为。
  6.负责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汽车租赁等城市客运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城市客运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城市客运安全运营标准和规范。负责汽车维修行业和汽车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测的管理工作。
  7.协调铁路涉及地方管理工作,组织检查铁路道口安全情况,督促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8.负责公路(不含高速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9.负责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制定行业安全生产规范,监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0.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超限超载车辆专项治理,查处打击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11.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2.负责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市市场监管委。
  1.严格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未取得前置审批的,不予登记。
  2.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5.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充装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7.负责组织取缔非法特种设备的生产活动,查处非法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
  8.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10.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
  (二十一)市国资委。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等。
  2.督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
  3.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4.参与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督促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5.督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二十二)市旅游局。
  1.负责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排查事故隐患,组织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备案制度,建立旅游安全信息披露、旅游安全预警发布制度。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
  2.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检查"黄金周"、"小长假"等节假日旅游安全工作,督促落实相关预案和安全措施。
  3.依法指导、督促、检查旅游经营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防范措施,依法指导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4.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5.依法参加旅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三)市体育局。
  1.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2.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十四)市海洋局。
  1.负责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依法进行海域使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海域使用权的审核工作,调处合同纠纷。参与海上应急救援,依法参加调查处理相关海上生产安全事故,按规定权限调查处理相关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等,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管辖海域内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发布海洋专项环境信息。
  3.负责海洋观测预报、海域海岛监视监测和海洋灾害警报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专项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发布海洋灾害和海平面公报。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二十五)市安全监管局。
  1.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地方法规、规章草案,拟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分析和预测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市级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草拟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6.指导、监督工矿商贸行业执行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7.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组织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对工矿商贸行业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9.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10.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11.指导协调本市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标志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
  12.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13.组织拟定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
  1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5.承担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和市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二十六)市法制办。
  1.负责审查市有关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重要地方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
  2.负责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3.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政府规章解释的具体承办工作,承办申请市人民政府裁决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二十七)市中小企业局。
  1.督促、指导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规模以下工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规范,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2.督促、指导区县人民政府落实乡镇工业园区、示范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相关安全标准、规范,统筹规划乡镇工业园区、示范工业园区的产业布局,指导督促建立安全管理机构,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3.督促、指导区县人民政府做好规模以下工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参与中小企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二十八)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及时组织发布安全生产的重要政策和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二十九)北京铁路局天津办事处。
  1.承担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拟定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定铁路运输突发性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2.监督管理铁路运输安全、劳动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劳动保护工作。
  3.承担铁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铁路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管理大中型铁路项目建设有关工作。
  4.负责危险品和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5.负责管辖区域内铁路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管理铁路运输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三十)中国民用航空天津安全监督管理局。
  1.承担辖区内民航应急工作和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承担辖区内民航网络和信息安全监管工作。
  2.按授权,参与辖区内民航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的调查,组织事故征候和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工作;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
  3.按授权,负责对辖区内民用航空客货运输安全以及危险品航空运输实施监督管理,协调完成重大航空运输、通用航空任务;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国防动员的有关工作。
  4.按授权,承办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飞行训练机构合格审定的有关事宜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飞行人员、乘务人员的资格管理;监督管理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卫生工作。
  5.按授权,监督检查辖区内民用航空飞行程序及各类应急程序的执行情况;负责辖区内飞行签派人员的资格管理。
  6.按授权,承办辖区内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的有关事宜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及维修管理;负责辖区内航空器维修人员资格管理。
  7.按授权,负责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安全运行、总体规划、净空保护以及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和航油企业安全运行等实施监督管理。
  8.按授权,监督检查辖区内民航空管系统运行和安全状况;组织协调辖区内专机、重要飞行保障和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工作;承办辖区内民航无线电管理等事宜。
  9.按授权,负责对辖区内民航企事业单位执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辖区内民用机场公安、安检、消防工作。
  (三十一)天津海事局。
  1.负责天津海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查处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组织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
  2.承担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开展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船舶防台、水上搜救工作。
  3.负责辖区内船舶安全监督检查,审核监督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管理情况。负责所在地为天津的各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管理。
  4.负责辖区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管。
  5.负责规定区域内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负责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管理工作和审理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入本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请。
  6.依法核准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水上水下施工,对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三十二)市邮政局。
  1.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2.依法监管邮政市场,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寄递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三)市气象局。
  1.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2.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加强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资质管理,组织做好防雷装置图纸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4.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三十四)市总工会。
  1.依法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我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规、规章草案的拟定工作。
  3.指导下级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指导下级工会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4.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本意见中未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本意见中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尽事宜,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执行。
  涉及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见附件。

  三、监督管理职责和行业管理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共性职责。
  1.履行行政许可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许可(包括批准、核准、登记等)或者验收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许可或未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或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注销原批准。
  2.履行行政执法监察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交由有处罚权的单位进行处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
  3.履行宣传教育职责。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依法组织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4.履行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制定本部门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依照有关规定报告和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制度。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共性职责。
  1.负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
  2.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4.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按有关规定统计和报送相关信息。
  5.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的落实。

  四、条块边界划分和主管单位认定
  (一)条块边界划分原则。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划分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的条块边界。条块边界划分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市级(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单位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
  2.除上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坐落地区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
  3.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重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主管单位认定原则。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管职责,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主管单位是指与该生产经营单位有人、财、物隶属关系或有全资、控股及实际控股关系的上级管理机构,以及我市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对安全生产负有主管职责的单位。
  1.企业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是其所控股的公司、下属单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分厂、派出单位、二级及以下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2.学校、科研机构、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是其投资设立和控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3.政府有关部门是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主管单位。
  4.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是其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等原因,与原所属的主管单位脱离隶属关系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
  (三)逐级确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应当依据本意见明确划分本部门条块监管边界,并编制监管名录,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当依照本意见予以确认,经确认后的监管名录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度考核和确定职责归属的工作依据。
  2.各主管单位应当主动明确和认定其所主管的生产经营单位。主管单位应当与其所管理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或制定专项制度,明确各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切实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其所管理的单位应当服从协调管理。其所管理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查明主管单位未履行主管职责的,主管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3.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意见,以及部门设置和乡镇(街道)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和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细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监管边界,报市安委会备案,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度考核和确定职责归属的工作依据。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2010〕56号)同时废止。

  附件: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0日

  附件
  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为切实加强港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安全天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天津港口条例》、《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201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原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现就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如下:

  一、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本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依法对港口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并对从事港口经营的行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三)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厅水字〔2012〕4号)的规定执行。

  二、港区内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
  (一)港口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根据《天津港口条例》的规定,港口建设项目是指为实现港口功能而进行的码头、航道、海岸防护等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以及航标等配套设施、附属建筑物和支持辅助系统的建设、安装项目。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区内港口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安全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港口建设项目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二)港区内建设工程由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相应的安全监管职责。

  三、港区内港口经营行为安全监管职责
  (一)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区内港口经营行为负责安全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安全监管职责:
  1.依法对港口经营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监督检查。
  2.依法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3.依法对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二)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口经营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四、港区内从事危险货物作业行为的安全监管职责
  (一)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管理。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区域进行重点巡查。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对港口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要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实时监督、快速预警、及时查处。
  (二)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主动配合,及时通报监管信息,形成工作合力。
  (三)建立工作报告制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向市安委会报告港口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