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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高校校办企业所得税征管分工问题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 发文字号:津财企二[1998]58号
  • 发布日期:1998.12.30
  • 实施日期:1998.12.3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企业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
高校校办企业所得税征管分工问题的通知
(津财企二[1998]58号 1998年12月30日)



市内六区地方税务分局、新技术产业园区地方税务分局、财税管理三处:
  现将我市市属高等学校校办企业所得税征管分工及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税征管分工的原则,我市市属高等学校兴办的企业,其财务管理及所得税征管工作统一由财税管理三处负责,现由其他财税部门征管的,一律向财税三处移交。

  二、对于我市所属高等学校校办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按照市财政局财企一[1994]57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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