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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容园林委关于进一步学习贯彻《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容办[2015]29号
  • 发布日期:2015.03.13
  • 实施日期:2015.03.1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档案


天津市市容园林委关于进一步学习贯彻《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
(津容办〔2015〕29号)



市综合执法局、委属各单位: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联合签署,并于2013年以第30号令的形式发布实施。《规定》实施两年里,各地相继发生了一些档案安全事故,违法违纪行为成为导致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为全面加强委系统档案管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学习贯彻落《规定》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规定》,营造守法氛围
  《规定》的颁布实施,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管档、依法推进档案事业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有效预防和惩处档案工作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维护档案管理秩序、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的重要法律依据,对各级档案部门和各立档单位依法开展档案工作,加强档案监管具有重要作用。《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总结档案法治实践多年经验,对档案工作中存在的或者可能发生的档案违法违纪行为作了全面的细化性列举,并对相关违法违纪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具体规定。这对于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深化依法治档进程,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提高档案工作科学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性和针对性。委属各单位要进一步认真学习贯彻《规定》,以“6.9”国际档案日、“9.5”档案开放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为载体,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档案法律宣传活动,做到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知晓、分管负责同志熟悉、档案管理人员掌握。要全面领会和正确把握《规定》各项内容和精神实质,并将学习成果转化为认真履行职责、增强工作责任的实际行动,为安全保管档案,有效防止档案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创造良好守法氛围。

  二、贯彻执行《规定》,强化依法管档
  《规定》作为国务院部门规章,是对《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的重申、细化、具体化,是档案法律规范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配套性制度。委属各单位在学习贯彻《规定》过程中,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着力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对照档案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规定,一是认真检查自身是否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二是认真检查归档收集范围是否分工明确,档案管理是否规范,各项制度是否健全;三是认真检查档案安全保管措施是否到位,相应的防范机制是否严密;四是认真检查档案违法违纪行为是否得到及时纠正和查处。同时,要进一步明确档案管理责任,健全完善归档、阅档、查档等各项工作流程,落实档案管理专(兼)职人员制度,真正做到档案管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加强检查监督,推动《规定》落实
  为加强对《规定》落实情况的检查与监督,委将结合市档案局相关要求,在全委上下开展《规定》执法情况专项检查监督管理(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各单位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好《规定》,全面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做到管档科学、规范、有序。对于发生档案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查处。

  2015年3月13日

  附件: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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