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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管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4.04.23
  • 实施日期:2014.04.2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国有企业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管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管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管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工作,促进资产转让公开透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市管企业资产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对外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且资产交易信息接入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首选进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交易。


  二、市管企业是资产管理责任主体,要建立并完善企业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资产转让的管理制度,明确资产转让管理的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涉及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资产的协议转让及应当进场交易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并将相关制度于2014年7月15日前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房产、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及损失核销资产的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产转让进场交易应当遵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资产转让的特点进行操作。
  (一)资产转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二)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信息公告期限。挂牌价格高于1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价格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三)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应当采用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获得原资产转让行为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四)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的,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五)资产转让成交后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


  四、市管企业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单位及各级全资、控股企业资产转让情况报告市国资委。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上年度资产转让的具体项目名称、资产状况、评估价值、交易金额、进场交易增减值情况、制度规范执行情况等。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仍按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通知制定本区县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管理制度。


  七、本通知自2014年4月23日起施行。

  201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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