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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矿山企业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10.03.15
  • 实施日期:2010.03.1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矿区与矿山企业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矿山企业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蓟县地矿局、有关矿山企业: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3月20日至4月20日,开展2009年度矿山企业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组织机构和年检对象
  (一)年检组织机构:年检工作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组织实施。根据管理权限,采取“谁发证谁年检”的分级管理办法,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局和国土资源部发证(不含石油、天然气)的矿山企业,各区(县)局负责由本区(县)发证的矿山企业。各区(县)局年检结束后,市国土房管局将进行抽查。
  (二)年检对象:天津市辖区内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不含地热),必须接受年检。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缴存情况;
  (二)采矿许可证有效情况;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落实情况;
  (四)在规定的期限和矿区范围内依法采矿的情况;
  (五)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指标执行情况;
  (六)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企业名称变更及采矿许可证延续情况;
  (七)综合回收和综合利用情况;
  (八)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等法定规费的缴交情况;每季度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月(季)度申报表和矿产品生产销售报表情况;
  (九)采矿权转让情况;
  (十)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
  (十一)矿山总资源储量、保有储量情况和储量核查情况;
  (十二)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三、年检工作要求
  (一)全市辖区内的采矿权人,在年检时要向年检实施机关提供下列资料供年检。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书,一式三份;(见附件1);
  2.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础报表;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影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5.采掘工程平面图,生产台帐、资源储量资料;
  6.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结缴票据(复印件)以及缴费减免证明文件;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缴存证明(银行回单影印件)。
  (二)参加市国土房管局组织年检的矿山企业,由采矿权人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后,到行政许可大厅进件直接办理。
  (三)各区(县)局年检机关要建立采矿权人档案,对采矿权人提交的年度报告书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抽查,实地抽查率不得低于60%;编写年检总结报告和年检总结统计表(见附件2、3),并上报市国土房管局。


  四、年检结果确定及处理
  各区(县)局一定要高度重视矿山企业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严格按“年检”内容组织检查,对符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矿山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和采矿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对不缴存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的、受检不合格的或不接受年检的矿山企业,应通知其限期改正,并进行复检;经复检仍不合格的,应依法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对采矿权人无故不参加年度检查的,经责令后逾期仍不改正的,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对采矿权人弄虚作假、提交的年度报告及有关资料明显失实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对于严重违法的矿山企业,市国土房管局可以直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五、上报时间
  各区(县)局于4月25日前,将年检工作情况报告、2010年度区(县)年检总结统计表(附件3)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将于4月底进行全面检查。

  附件: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略)
  2.年检总结报告编写提纲(略)
  3.2009年度区(县)年检总结统计表(略)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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