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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平行进口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

  • 发布部门: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 法规类别: 商标综合规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平行进口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



  为更好地审理涉平行进口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明确和统一裁判标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一)平行进口的定义
  本指引所称平行进口,是指他人未经国内(进口国)权利人同意,从境外进口带有相同商标的同类商品进行销售的行为。
  (二)适用前提
  平行进口适用的前提为,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来源于商标权人或其授权主体,且履行了合法的进境手续。即平行进口的商品是由商标权人自己或授权他人投放到境外市场的合法商品,也称“真品”。
  被告应举证证明进口商品的来源及渠道合法,但原告对进口商品为真品予以认可或未提异议的除外。

  二、[基本原则和思路]
  (一)以商标权利穷竭为原则
  商标法对商标权进行保护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商标权人作为商标所标识商品的主体身份及其商誉,进而维护健康的市场商业秩序。
  商标权利穷竭是指商品经由权利人自己或授权他人投放市场后,其对该商品上的商标权利即被视为用尽。由于平行进口的商品并非是假冒商品,权利人也已从该商品的首次销售中获得商业回报,故在没有合法依据情况下,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对该产品再行销售或合理营销。
  (二)以我国商标法宗旨为指导
  我国商标法既保护商标专用权、防止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同时又维护消费者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对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平衡保护。
  平行进口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根据维护商标权合法权益和利益平衡原则,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及个案的具体事实等因素予以综合考量评判,正确处理保护商标权与保障商品自由流通之间的关系。

  三、[侵权判定标准]
  (一)以“实质性差异”标准平衡商标权利穷竭与保护商标权人利益
  在认定被诉平行进口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时,应在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着重分析平行进口行为是否会对商标权人造成“实质性”损害。即应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举证质证情况,具体审查进口商品与国内权利人销售的商品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以及进口商品在投入市场时的实际状况与相关标识等信息的标注情况,判断相关产品在国内的销售是否有可能引起消费者混淆并使商标权人的商誉受到损害。
  原告对“实质性差异”的存在负举证责任。
  (二)平行进口不构成侵害商标权的情形
  进口商品与国内权利人销售的商品在品质、包装、质量控制等方面相同或者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且该进口商品的状况未被改变、相关标识等信息的标注准确清楚,不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的,不认定构成对商际权的侵害,商标权人不能阻止该商品的平行进口。
  (三)平行进口构成侵害商标权的情形
  进口商品与国内权利人销售的商品存在“实质性差异”,主要指进口商品在投放市场后,其商品信息、包装装潢、商标标识等原有状态被改变,使消费者无法获知进口商品的真实来源,足以影响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意愿或者对商标权益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权人有权阻止该商品的进一步流通。

  四、[抗辩事由]
  (一)指示性合理使用抗辩
  如果所售商品为合法取得的真品,并为客观说明自己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善意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以使消费者了解所销售商品的相关信息,不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的,即构成指示性合理使用。符合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商标权人无权禁止。
  (二)构成要件和裁量因素
  认定是否构成指示性合理使用,应结合商标知名度、商品用途、消费群体、销售渠道,被诉侵权的具体使用方式(包括店铺所在地域、所在行业)及交易习惯等,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使用目的的正当性,即使用他人商标时应出于善意。善意是指应基于销售的正当目的使用他人商标,向公众传递出其所售商品来源于权利人的客观事实,不得不正当地利用商标及商标权人的商誉。
  2.使用需求的必要性,是指为指示其所销售商品的相关信息而“不得不使用”他人的商标,以便于消费者了解和找寻所欲购买的品牌商品,否则将不能说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来源。
  3.使用尺度的适当性,即使用他人的商标应当在合理的限度内,以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目的为限,不得造成对商标合法权益的损害。
  4.使用结果的非混淆性,即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角度看,对他人商标的使用不足以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形成对使用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授权经营、专卖专营等关联关系的误认。

  五、[附则]
  本审判指引自下发之日起在天津市范围内施行,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不再适用本指引。
  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与本指引不一致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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