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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执[2011]262号
  • 发布日期:2011.07.06
  • 实施日期:2011.07.1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土地综合规定房屋纠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执〔2011〕262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及塘、汉、大分局,蓟县地矿局:

  现将《天津市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天津市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查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上报工作制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及时发现、查处、整改。案件来源包括年度卫片、季度卫片、动态巡查、12336违法线索、信访举报、调研、媒体曝光及相关部门转办。


  第三条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本区县行政区域内50亩以上的违法用地案件(矿产违法案件原则上要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作为市级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案件,上报市局执法总队,每季度上报各1件。市局将根据各区县执法监察工作情况及案件处理情况,选取其中的部分案件适时予以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


  第四条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本区县行政区域内50亩以下的违法用地案件(矿产违法案件原则上要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下)作为区县级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案件,在本区县内予以通报或挂牌;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季度应自行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案件各1件,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局,同时抄送本区县政府及本区县各乡镇政府。


  第五条 除去上述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市局或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的违法用地案件外,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本行政区域内20亩以上的违法用地案件基本信息(包括发现来源、坐落位置,建设项目名称、用地主体、占地面积、地类、规划、处理情况等基本案情)上报市局执法总队,市局执法总队将建立全市违法用地案件信息库,并及时更新查处整改进度。


  第六条 市级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方式包括:广播电视媒体,报刊媒体,局政务网站,局内挂牌或通报;区县级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方式包括:区县有线电视、广播电台,区县报刊媒体,区县局政务网站。


  第七条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二个月15日前,将市级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案件经主要领导审核后上报执法总队;每季度第二个月30日前,将区县级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案件情况上报执法总队。


  第八条 执法总队汇总各区县上报的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案件,经局领导审阅后,在全市予以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并于每季度第二个月30日前将有关情况报国土资源部。


  第九条 工作流程图

  工作流程图(略)


  第十条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季度必须按时按要求上报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案件各1件,要以书面形式报送违法违规案件(格式参照附件1),并填写《建议公开通报的案件情况表》(附件2)、《建议挂牌督办的案件线索情况表》(附件3)。


  第十一条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执行案件季度上报制度,责任到人,由专人统筹负责案源收集、汇总、审核和报送工作。建立案件数据库,做好梳理、分析工作,避免重复报送、遗漏报送等情况。对未按时上报违法违规案件或未按要求在本区县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违法违规案件的区县,市局将在系统内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5日起施行,2013年12月31日废止。

  附件:1.《关于建立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上报工作制度的通知》(略)

  2.《建议公开通报的案件情况表》

  3.《建议挂牌督办的案件线索情况表》

  附件2
  建议公开通报的案件情况表

案件名称

 

违法地点

区(县),镇(乡、街),村

违法时间

 

违法类型

 

违法主体

 

案件来源

 

主要违法事实

 

处理情况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附件3
  建议挂牌督办的案件线索情况表

案件名称

 

违法地点

区(县),镇(乡、街),村

违法时间

 

违法类型

 

违法主体

 

案件来源

 

主要违法事实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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