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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九部门拟定的天津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1]80号
  • 发布日期:2011.08.01
  • 实施日期:2011.08.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职业病防治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九部门拟定的天津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等九部门拟定的《天津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天津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精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划。
  一、职业病防治现状与问题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我市开展了职业病防治法律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开通县级以上职业病网络直报系统,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准入和管理制度,提高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探索多部门合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大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力度;在尘毒治理、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治职业病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大中型企业的职业卫生条件有了较大改善,职业病高发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当前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职业病危害仍未得到根本解决,突出问题是:(一)职业病危害较严重,职业病发病率仍然很高。我市5000余家企业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尘肺病占职业病总数的90%以上,且尘肺病病例以每年5%左右的速度增加;职业性中毒事件也时有发生;新发现的职业病危害和原因不明的职业性健康损伤逐渐增加;涉及职业病防治的上访事件处于上升趋势,而且处置难度不断加大。
  (二)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控能力差。部分企业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淡薄,不履行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责任,不治理职业病危害因素,不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不重视职业病预防控制;部分具有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未经职业卫生评价验收擅自开工投产,或作业场所职业防护条件差,职业健康检查率低,严重损害职工健康;特别是对农民工职业健康重视不够,不组织职工健康检查,甚至隐瞒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职工健康损害诊断治疗困难,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
  (三)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还不完善。目前,职业病防治各环节、多部门衔接联动监管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个别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责任意识不强,监管工作不到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底数不清,监管覆盖率低;个别区县甚至规定监管队伍不准进厂,建设项目不进行卫生审查,职业病危害源头得不到控制;区县一级职业卫生监管和技术力量不足,人员、经费短缺,有的甚至没有专门的监管执法队伍。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坚持以人为本,强化用人单位责任,强化行政监管,依靠科技进步,立足市情,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科学管理等综合措施,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人群采取不同的指导方式,重点解决我市目前对劳动者危害比较严重的职业病。
  4﹒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规划目标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加强职业病监管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对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全面监管。
  显著提高职业病防治机构综合防治能力,增强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意识,改善工作场所及作业环境,加强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队伍建设,基本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到2012年,企业工商注册及劳动合同签订率、劳动者工伤保险参保率、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工作现场监督率达85%;到2015年,上述指标达95%以上。
  到2012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70%以上。到2015年,上述指标达到90%以上。
  到2012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70%以上。到2015年,上述指标达到90%以上。
  到2012年,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5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0%以上。到2015年,上述指标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以上。
  到2012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7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到2015年,上述指标分别达到90%以上和95%以上。
  到2012年,职业病防治监督率达90%以上。到2015年,上述指标达95%以上,职业病发生案件查处率达100%。
  到2015年,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由现在的5%下降到4%以内,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较2009年下降20%。职业病首诊报告率达100%。主要慢性职业中毒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到2015年,社区、乡镇职业病防治能力机构建设率达90%以上。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护的能力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主要任务
  (一)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承担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
  要依法、及时、如实向有关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主动接受监督。
  用人单位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劳动者提供必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二)构建完善的职业病防治和监管体系。
  1﹒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要加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在完善和健全市职业病防治机构基础上,各区县都要有具备职业健康检查能力的机构,有条件的区县应有具备职业病诊断能力的机构,以满足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需要。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补充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
  逐步培育和发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职业有害因素检测、职业卫生技术培训和咨询、化学品毒性鉴定、职业健康监护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多层次、多模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各区县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和监督管理。
  要建立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考核评估和奖惩制度,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高依法执业意识和技术水平;要加强对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及时向社会通报。
  2﹒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网络。职业病防治机构要结合本辖区主要职业病危害制定主动检测规划目标,并将主动检测作为常规工作,掌握辖区内主要职业病的发生规律,监测发展动态,逐步建立全市职业病主动监测防控网络,将主要职业病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奠定全市职业病预防控制基础。
  3﹒建立完善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体系。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和监督,是卫生、安全监管、人力社保、工会等部门的共同责任,要发挥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经济管理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形成多部门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做好项目前期的管理控制,从源头掌握职业病防治动向。
  要建立健全各级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和队伍,理顺和落实职业健康监管职责。配备必需的专职监管人员。逐步改善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经费需求。要加强对职业健康监管队伍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监管能力。
  (三)建立健全职业病患者保障体系。
  1﹒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要完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机制,健全工伤职工待遇水平正常调整机制,积极开展职业病病人的康复工作,逐步建立适合我市市情的职业病预防、补偿和康复制度。
  2﹒加强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管理。要加强高危行业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管理,依法对不签订劳动合同和不履行危害告知义务的违法行为从严处罚,从源头上规范用工行为。
  3﹒加强职业病临床工作能力和水平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在尘肺病患者相对集中的地区,选择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建设成为尘肺病专科治疗医院,引进先进的治疗技术和手段,提高尘肺病患者的生存质量。要制定职业病患者诊断、治疗指南,确保职业病患者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诊断和治疗。
  4﹒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和法律援助制度。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解决职业病患者权益纠纷中的司法救济作用,广泛动员司法工作者、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团体,积极为职业病患者提供法律援助、心理辅导和精神关怀等。要建立职业病防治基金,用于没有责任单位的、或责任单位没有能力履行义务的职业病患者救助。
  (四)强化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1﹒尘肺病的防治。以防治矽肺、石棉肺、铸工尘肺、电焊工尘肺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有计划开展冶金、建材、机械系统存在矽尘、石棉粉尘、铸造粉尘、水泥粉尘、电焊烟尘作业场所的卫生学调查、劳动者粉尘接触水平监测及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通过技术改造提高生产机械化水平,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企业。开展石棉肺、铸工尘肺、电焊工尘肺病监测,动态掌握三种尘肺病发病特点及发病趋势,了解尘源的分布,有效提出控制对策,降低新病例增长。开展主要类型尘肺病患者生存质量研究,研制开发新治疗药物和技术,延长尘肺病患者的生存期。
  2﹒慢性职业中毒的预防与控制。有计划开展石油和化工行业存在苯、正己烷、氯乙烯及蓄电池行业铅作业场所的卫生学调查、劳动者有毒物质接触水平监测及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要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对已诊断的职业病患者进行回访调查,掌握患者企业概况、致病生产环境调查、致病危害因素检测、同岗位或同环境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等,并依据现场卫生学调查、检测及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完成评价报告,建立全市企业职业病患者档案。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防治。实施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危害治理工作,开展以介入治疗、床旁诊疗和CT医疗照射为重点的危害控制试点,研究关键辐射防护技术、防护措施、放射性职业病发病机理,规范职业场所监测、个人监测、健康监护及建档方法,严格控制大型辐照场和高剂量率(HDR)治疗中的辐射事故发生率,降低因放射线造成的职业人员和患者皮肤损伤等放射性疾病的发病率。加强对核和辐射技术应用行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落实放射防护、工作人员个人监测、健康监护及档案建立等管理制度。
  (五)建立健全职业病信息监测预警机制。结合职业病防治信息监测预警建设工作的需要,构建全市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系统,全面实施对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健康监护和作业环境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检测的信息管理,系统地收集相关基本数据,实时掌握全市职业病现状,为采取干预措施提供信息、技术保障和决策依据。
  建立和完善职业病信息监测、报告与管理网络,将职业病危害信息监测纳入国家公共卫生信息监测系统。根据国家职业病监测哨点方案,实施以尘肺、铅中毒等为重点职业病哨点监测,及时掌握尘肺、职业中毒等重点职业病的发病特点、规律和趋势,提高重要指标监测、预警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
  (六)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和教育培训。建立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体系,逐步形成覆盖全市的宣传教育网络。编制教育培训大纲、制定考核标准、编写培训教材和考试题库。
  通过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宣传活动,将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计划范围,提高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强化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编写、出版、免费发行职业卫生普及读本、手册。通过各类媒体,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责任、职业病防治科普知识。新闻媒体要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形成全社会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要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和支持群众依法如实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开展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管理者职业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要重点抓好化工、建材、放射性等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劳动者的培训。在劳动者就业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职工岗位培训中,增加职业病防治知识内容。
  (七)完善职业病防治基本信息资料,建立全市共享的基本信息数据库。职业病防治基本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全市所有具有职业危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动态信息,除保密信息外,均对外公开。
  (八)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应用先进科学的防治技术。
  结合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重点,确定研究内容和方向,制定职业病防治研究计划,保障专项研究经费。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职业病防治技术。以尘肺病、职业中毒、职业肿瘤的预防控制关键技术为突破口,以防尘、防毒、防辐射、防噪声等防护技术为重点,加强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物理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防护和应急救援技术的科学研究及开发应用。
  (九)做好职业病危害申报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工作。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要开展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所有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都要纳入政府监管范围。在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中,实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规范企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条件,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十)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我市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和监督体系建设模式,开展我市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用两年的时间,在东丽区、西青区、宝坻区启动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建立制度规范。在做好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到2015年全面完成我市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工作,建立完整的职业卫生服务模式、监督管理模式和保障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职业病防治属地管理责任,将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国家管理的重大疾病项目进行管理,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统一组织、统一规划、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追究制度,并将职业病防治规划实施情况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就落实本规划提出具体任务,逐级落实职业病防治的监管责任;要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
  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探索建立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开展督导检查和评价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增强职业病防治监管的协调性、整体性。
  1﹒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定我市地方性职业卫生法规和相关实施办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资质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工作;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的管理性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和职业健康教育。
  2﹒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职业危害事故调查,研究草拟相关法规,制定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相关行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办法;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和健康教育工作。
  3﹒文化宣传部门要积极推动健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体系建设,加大职业病防治宣传力度。
  4﹒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产业政策。在项目审批时,涉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要主动征求卫生部门意见。
  5﹒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在所属企业的项目审批过程中强化职业病源头管理,同时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
  6﹒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年加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加强对职业中毒医疗救治基地和尘肺病专科治疗医院建设的资金扶持。
  7﹒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维护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8﹒工会组织要代表劳动者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督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指导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9﹒民政部门负责救济贫困家庭职业病病人,特别是对因职业病致残致贫的农民工患者进行救助。
  10﹒科技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学研究和成果推广的管理工作。
  11﹒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犯罪案件的追究。
  (三)加大监管力度。各级职业病防治监管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配合,依法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的监管职责。建立和完善监督执法责任制,做到执法主体、目标责任、保障措施和工作落实到位。针对本市企业职业危害特点,加强监管职业危害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建立职业病危害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要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不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大职业病防治投入。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源参与职业病防治。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
  (五)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加强与国内外职业卫生防治领域的交流合作,不断扩展新的合作渠道和形式,努力提高交流合作层次水平。跟踪国内外职业病防治发展前沿动向,加强国内信息交流与人员培训,学习借鉴国内外职业病防治先进经验与成果,形成具有我市特色的职业病防治体系。
  (六)积极推动本市职业病防治立法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进一步开展立法调研,对《天津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等法规进行修订,完善我市地方职业病防治法规规章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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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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