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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委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16.11.24
  • 实施日期:2016.11.2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委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办法(试行)的通知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农委、市公安局和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4日

天津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办法(试行)
(市农委、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我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津政发〔2016〕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村在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 市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小组负责全市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的指导与推动。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指导和推动机制,制定本区具体实施办法,认真做好对乡镇、村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及时解决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努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工作由村级组织具体负责。各行政村村级组织要切实承担起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开展成员资格认定工作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开展成员资格认定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其规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民主商议结果等进行认定。

  (二)公开公平。开展成员资格认定工作应严格履行公开的民主程序,严格按照议定的认定标准,不能存在双重标准,不能存在特殊待遇。要注意防止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两头空”和“两头占”现象。

  (三)保持稳定。要积极稳妥地处理好相关人员个人之间、成员与村集体之间、村集体与有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及时化解成员认定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防止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六条 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要综合考量户籍登记、土地承包、居住生活以及对村集体履行义务等因素。要注意维护农业户籍的离婚女、出嫁女、嫁入女、入赘婿、随迁子女等特殊人员的合法权益。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又要防止出现多数人剥夺少数人利益现象。


  第七条 开展成员资格认定工作应履行以下基本程序:

  (一)成立组织。成立由村级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村“两委”成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以及熟悉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历史且群众认可的老同志为成员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小组)。

  (二)制定方案。认定工作小组要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沿革、成员变化和本村现状人口进行全面调查,在掌握基本情况和相关人员基本诉求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成员资格认定基准日、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三)宣传动员。认定工作小组要借助明白纸、宣传页、大屏幕、村内广播和入户宣讲等适宜方式,广泛宣传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让广大农民群众知晓法律、法规、政策的基本规定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工作方案的基本内容,动员群众积极配合、广泛参与成员资格认定工作。

  (四)调查摸底。认定工作小组要广泛搜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人员的户籍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信息,收集整理村民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真实性审查,对照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对本村人员基本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

  (五)初步认定。认定工作小组根据调查摸底掌握的基础信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方案对符合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条件的成员进行初步认定,形成初步认定成员名单。

  (六)公示修正。认定工作小组对初步认定成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初步认定成员名单有异议的,相关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认定工作小组提出意见。对于相关人员提出意见的,认定工作小组应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作出修改或不修改初步认定成员名单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反馈处理意见,经过修改的初步认定成员名单应当再次进行公示,每次公示不得少于三天。初步认定成员名单须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确定为村内认定结果。

  (七)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所辖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成员资格认定工作,并对有关工作进行监督。

  (八)结果公布。成员资格认定结果要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行政村村级组织和认定工作小组名义在区级以上媒体进行公布。

  (九)编制名册。认定工作小组负责登记成员基本信息,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簿。


  第八条 认定工作小组应全面收集成员资格认定过程中的有关会议记录、实施方案、公示材料、成员名册和相关证明材料等重要资料,整理成册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备查。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请公证处对成员资格认定工作及其形成的成果文件进行公正并出具公证书。


  第十条 有关人员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程序或结果不认可的,可以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异议,并要求调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不作为追溯以前权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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