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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按每月取得的商品房转让收入,乘以本公告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三、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按以下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
四、土地增值税预缴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待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纳税人应按照清算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并结清税款。
五、对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造出售的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暂不预缴土地增值税,待项目符合清算条件后进行清算,其增值额不符合《条例》第八条(一)项免税规定的,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六、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预征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七、转让存量房的纳税人应当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附件1),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八、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其评估价格的,其成交价格由下列方式确定的可视同为有正当理由:
九、存量房转让,按照其不同的取得方式,应分别按下列方法归集扣除项目金额: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已使用或出租的商品房,且该商品房连续使用12个自然月(含)以上的,按存量房转让计征土地增值税。
十一、纳税人在存量房转让环节,无法按照本公告第九条据实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8%的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并出具《存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2)。
十二、居住用房的认定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所载的房屋用途为准,房屋用途不明确或混合用途的,不得认定为居住用房。
十三、2005年10月1日启动征收之前已签订存量房转让合同的,均不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适用范围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适用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该纳税人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的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主要项目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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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公告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 发文字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 发布日期:2015.10.16
  • 实施日期:2015.1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土地增值税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按每月取得的商品房转让收入,乘以本公告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三、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按以下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
  每平方米销售价格2万元(含)以下的,预征率为2%;
  每平方米销售价格2万元至3万元(含)的,预征率为3%;
  每平方米销售价格3万元以上的,预征率为5%。

  四、土地增值税预缴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待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纳税人应按照清算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并结清税款。

  五、对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造出售的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暂不预缴土地增值税,待项目符合清算条件后进行清算,其增值额不符合《条例》八条(一)项免税规定的,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六、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预征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七、转让存量房的纳税人应当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附件1),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八、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其评估价格的,其成交价格由下列方式确定的可视同为有正当理由:
  (一)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裁定;
  (二)公开竞价拍卖;
  (三)个人转让给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四)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存量房转让,按照其不同的取得方式,应分别按下列方法归集扣除项目金额:
  (一)自建房转让扣除项目金额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自建房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3.自建房的评估费;
  4.与转让自建房有关的税金。
  (二)购置房转让时,凡未提供评估价格但提供购房发票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包括:
  1.购置房原发票载明的金额;
  2.按规定加计的金额;
  3.与转让购置房有关的税金(含购置时缴纳的契税)。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已使用或出租的商品房,且该商品房连续使用12个自然月(含)以上的,按存量房转让计征土地增值税。

  十一、纳税人在存量房转让环节,无法按照本公告第九条据实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8%的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并出具《存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2)。

  十二、居住用房的认定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所载的房屋用途为准,房屋用途不明确或混合用途的,不得认定为居住用房。

  十三、2005年10月1日启动征收之前已签订存量房转让合同的,均不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5〕11号)、《关于社会保障住房、低保解困房和经济适用房纳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津地税地〔2006〕6号)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地税公告〔201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
  2.存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2015年10月16日

  附件1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
  (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业  别

 

经济性质

 

纳税人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主管部门

 

电  话

 

项      目

行次

金  额

一、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  1=2+3+4

1

 

其   中

货币收入

2

 

实物收入

3

 

其他收入

4

 

二、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1)5=6+7+10+15

(2)5=11+12+14+15

5

 

(1)提供评估价格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6

 

2.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7=8×9

7

 

其中

旧房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

8

 

成新度折扣率

9

 

3.评估费用

10

 

(2)提供购房发票

1.购房发票金额

11

 

2.发票加计扣除金额 12=11×5%×13

12

 

其中:房产实际持有年数

13

 

3.购房契税

14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15=16+17+18+19+20

15

 

其   中

营业税

16

 

城市维护建设税

17

 

印花税

18

 

教育费附加

19

 

其他

20

 

三、增值额 21=1-5

21

 

四、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22=21÷5

22

 

五、适用税率(%)

23

 

六、速算扣除系数(%)

24

 

七、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25=21×23-5×24

25

 

八、减免土地增值税税额

26

 

九、实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27=25-26

27

 


授   权   代   理   人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申报人,请填写下列资料)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_____(地址)_____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报表有关的来往文件都可寄与此人。

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声   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签字:____________

纳税人   公 章

 

法人代表   签  章

 

经办人员(代理申报人)签章

 

备注

 


  (以下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填写)

  主管税务机   关收到日期

 

接收人

 

审核日期

 

税务审核   人员签章

 

审核记录

 

主管税务   机关盖章

 



  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适用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该纳税人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的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主要项目填表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
  2.项目名称:填写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项目全称。
  3.经济性质:按所有制性质或资本构成形式分为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等类型填写。
  4.业别:按纳税人的行业性质分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企业、个人等。
  5.主管部门:按纳税人隶属的管理部门或总机构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不填。
  (二)表中项目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的各主要项目内容,应根据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项目作为填报对象。纳税人如果同时转让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的,应分别填报。
  1.表第1栏“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额填写。
  2.表第2栏“货币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货币形态的收入额填写。
  3.表第3、4栏“实物收入”、“其他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实物形态的收入和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额填写。
  4.表第6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纳税人为取得该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地价款)数额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填写。
  5.表第7栏“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根据《条例》和《细则》等有关规定,按重置成本法评估旧房及建筑物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的数额。本栏由第8栏与第9栏相乘得出。如果本栏数额能够直接根据评估报告填报,则本表第8、9栏可以不必再填报。
  6.表第8栏“旧房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是指按照《条例》和《细则》规定,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
  7.表第9栏“成新度折扣率”,是指按照《条例》和《细则》规定,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旧房及建筑物的新旧程度折扣率。
  8.表第16栏至表第20栏,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实际缴纳的有关税费的数额填写。
  9.表第23栏“适用税率”,应根据《条例》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所适用的最高一级税率填写。
  10.表第24栏“速算扣除系数”,应根据《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找出相关速算扣除系数填写。
  11.表第26栏“减免土地增值税税额”,是指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额。

  附件2
存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津   地税土增存核〔20 〕  号

  (纳税人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公告》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            项目按  %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如对本通知不服,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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