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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 已被修改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 发布日期:1990.12.27
  • 实施日期:1991.01.01
  • 时效性: 已被修改
  •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1月7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7日)修正
  •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 法规类别: 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
(1990年12月2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

  第一条 为建设文明、整洁、优美、有序的城市,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市区和郊区城镇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责任单位),均应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书》,在责任地段内,必须承担下列责任:
  (一)包卫生。负责每日清扫、保洁和维护管理,清除废弃物、积水、污物、痰迹等,并制止乱泼乱倒、乱扔乱弃及随地吐痰的行为。
  (二)包绿化。负责管护树木花草,保持绿地干净整洁,制止损坏绿化设施和占用、污染绿地的行为。
  (三)包市容秩序。制止和纠正乱搭乱圈、乱堆杂物、乱摆摊点、乱贴乱画、乱立广告牌、乱停车辆等影响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地段的范围,由单位门前至人行道的侧(缘)石,两侧起止点由责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具体划定。
  第四条 责任单位应根据责任地段范围的大小,单独或联合设置市容卫生维护监督员。
  市容卫生维护监督员须经街道办事处统一培训后,方可上岗执行任务,并佩戴区政府统一制发的标志。
  第五条 对在责任地段内随地吐痰、乱扔乱弃的,市容卫生维护监督员给予批评教育、劝阻制止,并可根据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部门的委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 对落实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市、区和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七条 对不履行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或未达到责任目标的责任单位,由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部门区别情况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第八条 对违章者予以罚款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上缴区财政。
  市容卫生门前三包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核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 市政府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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