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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
  • 发文字号:建房[2006]863号
  • 发布日期:2006.08.28
  • 实施日期:2006.08.2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企业登记管理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房[2006]863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行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我市相关法规和政策,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及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开发企业资质审查,严把市场准入关。
  市建委将依据国家和我市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开发企业市场准入,对申请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从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以及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资信情况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一)关于注册资金审核。
  开发企业要按照国家和我市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到位与其资质等级和项目开发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以外币出资的,按国家外汇市场当日汇率折算。
  企业办理房地产开发增项,应提交企业近三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设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供设立以来的年度审计报告)。最近年度审计报告显示的货币形式企业净资产应当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
  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注册资金审查不予通过。
  (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核。
  开发企业要按照国家和我市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备与其资质等级和项目开发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项目管理、财务、统计等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至少配备持有中级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4名以上,并配备持有中级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2名以上。上述人员应当是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专职人员,兼职人员不计入企业技术人员总数。
  企业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照前审查,应提供房地产管理、建筑技术、财务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专业任职资格证书、学历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市建委依据全市开发企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对申请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所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上述专业技术人员凡在其他企业任职的,或有房地产行业不良从业记录的,不计入申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
  企业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所聘用专业技术人员中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查不予通过。
  (三)关于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和拟任主要负责人信用审核。
  企业申请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应当提交股东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自然人股东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工作简历,以及企业经理、企业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资格证书和工作简历。
  以上人员需同时提供近三年无不良房地产开发行业从业记录的证明文件。近三年有房地产开发行业不良从业记录的,信用审核不予通过。
  上述各主要审核事项中,有任何一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予核发开发企业资质。
  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应当诚实守信,不得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对于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资质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撤销资质,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股东和相关管理人员信用档案。

  二、强化开发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
  市建委把企业信用档案作为考核开发企业有无不良经营行为的重要依据,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建立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加强开发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
  (一)关于备案建档。
  企业应当在通过资质照前审查、取得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持下列文件到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建立信用档案:
  1、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及简介;
  2、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任命文件和工作简历;
  3、企业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资格证书、工作简历、任命文件和劳动合同;
  4、企业聘用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任职资格证书、工作简历和劳动合同。
  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根据开发企业提供的上述材料和市建委提供的企业资质相关资料,建立开发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二)关于信用档案更新。
  开发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影响到企业资质条件变化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市建委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开发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市建委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开发企业股权变更导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应当于变更后30日内到市建委登记,并提交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简介及近三年无不良房地产开发行业从业记录的证明文件。
  开发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如发生变更,应当在10日之内书面告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依据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对企业信用档案进行变更。
  (三)关于不良从业记录。
  开发企业及从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况的,将作为不良从业记录记入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
  1、企业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抽逃注册资金的,作为不良从业记录记入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信用档案;
  2、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用地、规划、立项、建设、销售、交付使用等手续,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作为不良从业记录记入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和相关负责人信用档案;
  3、企业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引发群众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经核实负有主要责任的,因不规范经营损害群众利益引起群众投诉不积极解决的,将作为不良从业记录记入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工程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
  4、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出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或所开发的项目未按要求进度竣工造成工程烂尾的,作为不良从业记录记入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工程技术负责人、项目管理负责人信用档案;
  5、企业违反项目投资管理有关规定,肢解项目以虚假手段获得计划备案手续的,作为不良从业记录记入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工程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统计负责人信用档案;
  6、企业拒不参加年检被注销资质的,作为不良从业记录记入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控股股东、经理信用档案;
  7、企业因存在严重不良行为应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同时作为不良从业记录记入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管理人员信用档案。
  (四)不良行为企业及人员处理。
  开发企业出现不良记录的,向社会公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吊销开发企业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出现不良记录的,予以警告。
  (五)信用评价。
  市建委负责组织开展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并将开发企业信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市建委通过信用档案管理等方式,确定开发企业的信用状况并将其作为资质核定和资质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信用差的企业将结合资质年检和动态管理,对企业资质进行限制。

  三、加强资质动态管理。
  市建委将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以企业报表、项目手册、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为主要依据,并结合抽查和现场检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一)关于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情况动态监管。
  开发企业应当严格遵守项目手册管理制度,建立开发项目的项目手册。开发企业应当按项目手册内容要求,记录项目从取得土地使用权至项目竣工验收各个主要环节的主要事项,并定期报市建委备案。项目手册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建委另行规定。
  市建委根据开发企业开发经营、企业信用等实际情况,对开发企业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企业报送有关材料,开发企业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现状与资质条件的符合程度以及企业的业绩、信用情况等,检查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二)关于资质注销。
  没有开发计划、不再保留资质的企业,应当到市建委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注销手续。注销资质的企业,如有新的开发意向,可重新申请取得资质。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市建委将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销企业资质,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四、加强资质证书管理。
  开发企业在房地产项目的开发经营活动中,应当主动向公众出示资质证书。
  各有关单位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手续时,应当审查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对无资质证书或持过期失效的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严重违规的开发企业,如果项目开发尚未结束,市建委将先行降低资质,核发暂定资质证书,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暂定资质证书仅限于解决未结束项目的遗留问题,不得开发其他项目,项目结束后注销资质,并通报工商部门取消营业执照。

  五、加强异地开发管理。
  具有国家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外地企业在我市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应持下列资料到我市建委办理资质事项备案手续:
  1、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5、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其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6、在我市拟开发项目的有关资料;
  7、在我市分支机构的办公地点证明和办公电话;
  8、在我市开发项目的有关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资料。其原有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依据公司人员统一调配文件,作为天津公司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上述人员可凭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工作简历、任命文件和原公司劳动合同,在我市办理人员备案手续。
  市建委对备案资料审查合格,出具同意来我市开发的意见函。企业可凭其原资质证书和市建委意见函在我市办理相关开发经营手续。
  持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到天津市以外地区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应当将异地开发项目情况和异地开发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员情况书面告知市建委,作为资质管理和业绩考核的参考。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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