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经济民警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失效

  •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 发文字号:津价费[1999]932号
  • 发布日期:1999.11.30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变更经济民警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2月8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8日)废止
  • 实施日期:1999.12.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行政许可批复
  • 法规类别: 警察警衔警械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经济民警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津价费[1999]932号)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调整经济民警服务收费备案说明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派驻企业经济民警服务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自愿申请,签订协议,有偿服务的原则。

  二、派驻企业经济民警服务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为企业自建经警进行培训,每人每月收取5元培训费。

  三、新签定协议派驻企业经济民警服务收费执行审定的标准,原派驻企业经济民警收费仍暂执行原标准。今后调整须向我局备案,经同意后再做调整。

  四、你局所属保安公司派驻企业保安人员收费应与派驻企业经济民警执行同标准,高于规定标准收费要进行纠正。对自建保安的企业保安人员进行培训只准收取每人每月5元培训费,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上述标准自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

  六、接函后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特此函复。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网站链接: